义乌无证房屋拆迁补偿,“秘方”萝卜水致病人死亡义乌一无证医生被判刑,因为肩膀不时疼痛,义乌人楼杨聪找同村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楼联中治疗,结果在服用对方按“祖传秘方”配制的两包中草药后神智不清。楼杨聪中毒的情况并未引起楼联中的足够重视,反而采用
因为肩膀不时疼痛,义乌人楼杨聪找同村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楼联中治疗,结果在服用对方按“祖传秘方”配制的两包中草药后神智不清。楼杨聪中毒的情况并未引起楼联中的足够重视,反而采用不当的抢救措施,导致失去最佳抢救时机,楼杨聪不幸身亡。近日,义乌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楼联中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服下“祖传秘方”后中毒楼杨聪是苏溪镇西山下村人,因为年轻时干体力活,年老时肩膀不时疼痛。去年下半年的一天,楼杨聪听一名朋友说同村的楼联中可以配一种药,“对治疗关节疼痛很有效”。楼杨聪听说过楼联中,后者在本村和邻村集市日总会带一些中草药摆摊给人看病,还不时向大家散发印有“祖传秘方中草药医”字样的名片。去年12月3日下午,楼杨聪在西山下村菜市场遇到楼联中,便提起配点中药治疗的事。随后,楼联中将楼杨聪带回家检查,诊断为伤筋。当天,楼联中按“祖传秘方”给楼杨聪配了26帖中草药,中草药药方中含有当归、肉桂、牛夕、桃仁、草乌等中药。“这些药每天服3次,每次服一包,饭后用米酒送服。”他叮嘱对方。当天晚饭后,楼杨聪拿出楼联中配好的一包中草药用葡萄酒送服。喝下药后,他感到整个嘴巴发麻,但并没有在意。第二天一早,楼杨聪没吃早饭又服用了一包中草药,这次他的嘴巴更麻,而且脑袋开始发晕,走路也不稳,楼杨聪的妻子见状赶紧找楼联中帮忙。“这些药不能空腹吃,你赶紧回家弄点萝卜,捣碎后给他喝萝卜水,那是解药。”楼联中责怪道。楼杨聪的妻子回家给楼杨聪喂了不少萝卜水,但仍不见丈夫的病情好转,只得再次找楼联中。这次,楼联中来到楼杨聪家。“没事没事,你放心好了。”他在检查过后说。楼杨聪的妻子见楼联中这么说,就把丈夫扶上床休息,自己出门办事去了。未及时抢救不幸身亡当天上午9时许,楼杨聪的妻子回家后发现丈夫整个人趴在床上,怎么叫也叫不醒。无奈之下,她再次去找楼联中,并请一名亲戚通知了子女。没一会,楼联中来到楼杨聪家。他拿出缝衣针刺向楼杨聪的手指和脚趾。见有血流出来,楼联中再次宽慰楼杨聪的妻子:“血都流出来了,会好过来的。”这时,楼杨聪的子女都赶到家。见躺在床上的父亲神智不清、呼吸极其微弱,立即叫来一辆车将他送到义乌市中心医院抢救。楼杨聪被送到医院后,医护人员虽竭尽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他的生命。事发后,义乌警方介入调查,发现楼联中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非法行医。法医在尸体检验后表示,楼杨聪的死亡与服用中草药中的草乌有关,这种药有除湿、袪寒和止痛等功效,但对人体具有相当大的毒性。金华医学会医学鉴定认为,楼联中对楼杨聪的中毒认识不清,只喂了萝卜水后就离开,没有及时提出送医院救治,以致失去抢救时机。当楼杨聪生命垂危时,他实施抢救措施不当,采取的方法违反一般性救治原则。“楼联中的医疗行为与楼杨聪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楼联中应负完全医疗责任。”去年12月6日,楼联中和楼杨聪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前者向后者赔偿现金13.8万元。
一、母亲为保护儿子勒死女儿被判5年
日前,因躁狂症女儿扬言要杀了弟弟,深圳一母亲将其勒死的案件,引起网友关注。8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件事发于2018年5月,已于同年12月审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显示,钟某聪殁年22岁,案发时曾与母亲陈某燕争吵,要求父母送走弟弟,否则就杀了他。陈某燕认为女儿威胁到儿子安全,便用腰带勒死了钟某聪。
判决书显示,死者钟某聪被证实患有精神疾病,于2016年确诊为躁狂症。母亲陈某燕的辩护人认为,其杀人动机出于保护幼子的母亲本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陈某燕有自首行为,且女儿钟某聪确实存在伤害弟弟的可能性,遂对陈某燕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却见死不救,是犯法的,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不作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本来就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能成立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发生了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分析: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生值班期间无故拒绝或拖延救治,导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伤的,应属于能为而不为的情形,已经构成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应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法律分析: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生值班期间无故拒绝或拖延救治,导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伤的,应属于能为而不为的情形,已经构成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应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不犯法,只会遭到道德上的谴责,不需要法律来进行评价。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未尽到法律赋予的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要分析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其次在无法定救助义务时也需要考虑先前行为是否将受害人置于危险境地,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是由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则负有有救助义务,此时见死不救则犯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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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成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