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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拆迁补偿 2018,值得重视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4 0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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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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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拆迁补偿 2018,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执行案件(七),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206、参考案例: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

临清拆迁补偿 2018,值得重视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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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清拆迁补偿 2018,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执行案件(七)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

206、参考案例: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后,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该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所有,其本质是将涉案股权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潜在竞买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通过充分竞价,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变价所得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较大,应当经过其同意。因此,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的意见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申请执行人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依法开展的拍卖、变卖程序中行使。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18号

207、参考案例:北京某建筑公司申请某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申诉案

【裁判要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时,对于执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当理解为属于第19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委赔监273号

208、参考案例: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23)黑民再429号

209、参考案例:天津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作了列举。依据前述规定,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复13号

210、参考案例:杜某某诉天津某百货站、天津某物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与被保全查封房产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案外人起诉主张排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

211、参考案例: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

212、参考案例:沈某诉彭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Ⅰ、审查动产的占有、控制及交付状态。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没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就其权利人信息进行公示和记载,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对于动产的占有和控制状态,以及交付情况是确定动产权利归属的重点。

Ⅱ、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和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不同的动产具有各自的特点,确定动产的权利状态或占有控制状态也需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

【案例文号】:(2022)冀02民终4231号

213、参考案例:陕西某公司与张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530号

214、参考案例: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448号

215、参考案例:张某申请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赔偿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财产产权确认裁定因降价幅度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而被撤销,由此造成竞买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吉24委赔5号/委赔

216、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217、参考案例:某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

【案例文号】:(2023)鲁0306执异40号

218、参考案例:黄某清与某银行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在对车辆的拍卖中,车辆的行车里程数是评判车辆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竞买人参与竞拍意愿的一个重要考量。由于拍卖案涉车辆的文字说明、视频、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且该失实的信息披露并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情形,竞买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例文号】:(2023)闽01执复208号

219、参考案例: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依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外,还必须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终局性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承认和执行的申请,而非拒绝承认和执行。上诉程序终结后,该外国法院判决是终局性、确定性的,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案例文号】:(2017)苏02协外认1号

220、参考案例:曹某某与傅某某、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双滦分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存在执行争议的情况下,协助义务人向各方法院说明情况,后按照其中一个法院的书面释明和要求进行了协助执行,不能认定其有过错,更不能认定其行为为擅自处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23号

221、参考案例:某投资公司与某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民法典实施前主债务人破产,申请执行人对担保人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将担保人承担的利息计算至主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日。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317号

222、参考案例: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依照工作职责或合同约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银行,对人民法院就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内资金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复1号、52号、53号

223、参考案例:李某申请某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赔偿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情况依法作出调查,并向竞买人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因拍卖财产存在产权等瑕疵而导致无法交付,且事前未如实告知竞买人,造成竞买人相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3)吉24委赔6号

224、参考案例:某合伙企业与某甲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

具有“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最高额担保区别于一般抵押权及一般保证的根本特征。对“最高债权额”的正确认定,决定着抵押权人基于该权利所能获得的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度,以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度。如将“最高债权额”仅理解为债权本金,那么当债务人逾期时,合同实际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总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得债权总额冲破最高限额的限制,实际上变成一种无额度担保,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亦与最高额担保制度设立的本意相悖。故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时,则“最高债权额”即为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权。    

【案例文号】:(2022)鲁0281执恢441号

225、参考案例:上海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仍不能脱离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尤其在和解协议内容存在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以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对和解协议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违背。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以促成和解协议的场合,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意产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在迟延责任的判断上,也应以执行依据作为基准,准确认定迟延的原因及责任。

【案例文号】:(2019)沪01民终13574号

226、参考案例:某建设公司诉某信托公司、某投资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保全、执行措施享有的执行顺位利益,不属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特别民事权益,其执行顺位利益能否实现与生效裁判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以另案裁判影响其执行顺位受偿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579号

227、参考案例:郭某等诉沈某、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法律维护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面积等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586号

228、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

229、参考案例:李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案例文号】:(2022)云01执复29号    

230、参考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保险产品的通用保险条款中要求索赔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内起诉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保险公司方进行赔付。该保险条款与保险行业实践做法和一般认知明显背离,采取不合理方式免除保险人的主要责任,排除索赔权利人主要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弱化甚至虚化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应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8)沪民终81号

231、参考案例: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川民再256号

232、参考案例: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文号】:(2023)闽执复32号    

233、参考案例:临清某公司与许某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预售人在竣工验收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于该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案例文号】:(2022)鲁1581执异139号

234、参考案例: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与某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同时,担保行为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据此,执行法院需对担保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效力予以一定程度的审查认定,主要涉及对决议机关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进行形式审查。如决议机关及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则该执行担保的形式要件欠缺,执行法院不应据此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复31号

235、参考案例:某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主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然发现了财产,但不方便执行的,可以认定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案例文号】:(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31号

236、参考案例:付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被执行人配偶以财产系其个人财产为由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由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286号

237、参考案例:云南某物流公司与华某混凝土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在保全阶段作出裁定冻结该债权,明确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前,第三人就冻结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仅承认部分债权数额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21)云01执复9号

238、参考案例:某生物研究所诉某甲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执行中,除了要保护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还需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2)新0104民初7700号

239、参考案例:厦门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天津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可以视为主债务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明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已成就,执行法院可执行补充责任人的财产。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388号

240、参考案例:某资源国际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与当事人援引的仲裁规则相冲突时,在仲裁条款的相关约定不违背仲裁地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仲裁条款的约定应当优于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作为经当事人授权而取得仲裁管辖权的仲裁程序管理方,应当对该特定予以充分尊重并优先适用,否则相关的仲裁裁决不应当被承认与执行。

【案例文号】:(2016)沪01民认1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二、值得重视的“人民法院案例库”

值得重视的“人民法院案例库”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四、案例的裁判要旨怎么写

法律分析:裁判要旨一般体现为对案件裁判规则的归纳,而裁判规则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是成文法规范的具体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刊物编写的案例的裁判要旨所体现的内容不仅仅限于以成文法为上位法依据发展出来的裁判规则,还包括对影响法官裁判思路的其他问题的解决。总之,裁判要旨体现了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的判断,这些判断在裁判当时应当具有创造性,且对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五、民事案件的法官的判决依据

法律分析:在民事案件中,双方都证据不全时,法院判决的依据是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一般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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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临清拆迁补偿 2018,临清拆迁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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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桂昭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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