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新规,一户一宅拆除政策,一户一宅拆除政策主要指的是,在农村地区,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除,相关的补偿标准通常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
一户一宅拆除政策主要指的是,在农村地区,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除,相关的补偿标准通常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具体来说:
一、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这笔费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单价来计算。通常情况下,补偿的金额会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当,以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则是针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情况而设定的。这笔费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来按月进行补贴,以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补贴的标准和期限通常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而设定的。例如,如果被拆迁人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那么就可以获得这笔奖励性补偿费。这种补偿方式旨在通过激励措施来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一户一宅拆除政策还涉及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的来说,一户一宅拆除政策是一项涉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的重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被拆迁人也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以确保整个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一户一宅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所谓宅基地,具体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一宅两户拆迁怎么赔偿1、一宅两户拆迁两户进行补偿。具体如下:(1)按两户人的人口进行补偿,两户应当提前商量沟通,避免产生安置纠纷;(2)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拆迁流程是什么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2、发布拆迁公告;3、拆迁补偿协商;4、进行裁决。
一、一宅两户动迁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一处宅基地两户怎么分一处宅基地不能分2户。两户同时申请同一宅基地说明两户对这块宅基地有争议,有争议的情况下申请是不予受理的。建议由村委会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再由其中的一户申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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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琬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