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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10 16:59:3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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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采取由省政府向国家承担财政保证,由一定开发组织实行承包经

秭归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秭归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采取由省政府向国家承担财政保证,由一定开发组织实行承包经营的方法,改变过去国家投资不回收的作法。为了有计划地回收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有效地滚动周转使用,特制定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一、回收范围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应按照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下同)制定的《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使用。建设项目以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与各省签定的开发建设协议书为准,主要用于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建设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农业综合商品生产基地。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的办法。基金使用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项目的支出,如兴修水利、营造防护林、科技推广、人才培训、贷款贴息等,原则上实行无偿拨款;二是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的支出,实行有偿使用。

对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农业银行土地开发贷款、地方配套资金,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要按照经批准的开发规划统筹安排、管理与使用。对资金来源要分别核算,国家回收的是指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部分,不能把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作为非经营性的支出项目进行安排。回收的基金仍称为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一律作为补充基金,滚动周转使用。

二、回收比例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央对省按拨款金额50%的比例实行包干回收的办法。各省可对不同项目制定不同的回收比例,回收比例和具体方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多回收的留在省里,仍作土地开发基金,继续周转使用。少收的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补足,按包干回收比例上交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

三、回收期限

可根据本省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大小、建设期长短、效益情况,确定项目承包单位的还款期。还款顺序应是先国家,后留作省用。

国家拨款回收期,从拨款年起计算满10年后,第11年由省向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一次还清。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建设情况继续安排国土开发建设。

确有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归还的部分,经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从满10年开始,按余欠金额以当时银行利率计算核收利息,但最多可延长3年还本付息。

四、回收办法

国家拨款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厅后,应及时拨给省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或开发总公司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省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应编制财务计划,省要作出国家拨款的具体回收计划,并及时组织回收。

五、加强资金回收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监督,必须搞好资金的审计工作,各级都应建立财务报表制度。省土地开发办每年要向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提交资金使用,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和编报年度基金报表。

要加强检查工作,每年年终对总帐各科目应逐级审查。各省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省政府负责报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各省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严禁挪作它用。发现挪用情节严重的,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有权停止拨款。

六、资金回收要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回收基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省长负责,并责成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上交国家拨款包干回收比例的部分,保证按期如数上交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

对省里留用部分,要将下一步使用安排方案报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土地回收试点名单

土地回收试点名单如下:

第一批:北京市大兴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山西省朔州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新乡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广东省云浮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贵州省毕节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徽省龙亢农场。

第二批: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宝坻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陕西省晋中市祁县、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徽省卵石金寨县、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河南省信阳市、河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梁平县、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青岛市黄岛区。

土地回收优点:

1、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方法:通过试点工作,可以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方法,为未来的土地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2、积累经验:通过试点工作,可以积累经验,了解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和问题,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

3、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通过实施土地回收政策,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回收缺点:

1、试点地区的选择可能存在局限性:试点地区的选择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实施可能面临挑战:在试点地区实施土地回收政策时,可能面临各种挑战,如居民的抵触情绪、技术难题等。

3、监督和评估可能存在困难:在试点期间,对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可能存在困难,如数据收集不全、评估标准不统一等。

综上所述, 土地回收试点工作对于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试点工作,可以积累经验,为未来的土地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也需要认识到试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挑战和问题,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应当依法支付或者安排补偿费用,并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因法定征收而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

四、国有土地回收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定条件: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


二、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公告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此公告期各地规定有所不一,如上海市规定为3个月。

4、下达收回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根据国土资源部40令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补偿原则应以市场评估作价为基本原则,评估时应当注意土地使用年限、用途等基本情况,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由以上情况可知,国家在多种情况下都有权发布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申请,但是国家并不会贸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一般情况下不会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提前收回了土地使用权,那么该土地使用者会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土地使用者是可以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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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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