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玉泉拆迁补偿办法,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时间,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决策和操作流程,这些信息通常不会公开披露。然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设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
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决策和操作流程,这些信息通常不会公开披露。然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设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密切相关。这些法律法规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南。如果您需要了解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具体成立时间,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查询相关的政府文件。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确保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如何获取具体信息
如果您需要了解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具体成立时间,最直接的方式是联系包头市相关部门,如市国土资源局或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咨询。
另外,您也可以尝试在包头市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搜索相关信息,以获取更全面的了解。
总的来说,虽然无法直接给出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具体成立时间,但通过以上途径,您应该能够获取到所需的信息。
1、网上登记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线上可登录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下载手机APP三种方式,线下可以到社区服务站、不动产登记中心寻求志愿者协助等多种方式。“互联网登记”模式在网站开通互联网申请、申报材料提交、办理进度查询等功能,群众可以通过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到呼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受理窗口,然后在网上选择窗口大厅,而且在网上只需要填写个人身份信息、产权证号,就能进行登记申请。
2、审核环节在审核环节,对网上受理的登记业务,利用房产部门推送的备案合同信息、交易信息,银行推送的抵押信息等等,“前置”进行权籍调查和审核。对需要申请人配合的工作,如权籍调查、公告、补充材料等,主动和申请人联系。权籍调查和审核结束,如果达到发证条件,在准备登簿前,通知群众到实地窗口办理确认手续。同时,开通微信、短信服务功能,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最佳窗口的具体区位及办理领证所需的相关手续。
3、实地窗口环节在实地窗口环节,群众来窗口核实确认身份和材料后,正式予以受理,由于有了“前置”的审核工作,可以立即登簿,实现当场缴费、打证、领证。企业和群众只需到窗口一次,就能领证。还开展了上门服务、网上缴费、微信缴费、现场查询缴费一体机、快递送证上门等新的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服务。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一)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楼北侧服务大厅(地址:成吉思汗东街以南、东二环路以西);
(二)金花园综合楼1号商业楼二楼服务大厅(地址:昭乌达路以东、南二环快速路以南);
(三)新城区毫沁营镇国土所(地址:110国道以南、公交五公司东巷以东);
(四)回民区攸攸板镇国土所(地址:盐站西街以西、攸攸板镇政府附楼三楼);
(五)玉泉区昭君路国土所(地址:玉泉区百什户村、209国道路以东);
(六)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4楼服务大厅(地址:东影南路以东、南二环快速路以南)。
农村地区大家都是有 宅基地 的,在宅基地上面是可以修建自己的房子,宅基地也是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如果我们想要取得资金,那么也是可以使用宅基地来抵押换取资金,在 固原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是怎么样呢?下面 网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固原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地址 固原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固原市 原州区 上海 路固原市政务服务大厅南门) 二、固原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 法定节假日 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三、固原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材料 1. 不动产登记 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 4.抵押合同 5.已存在的债权合同 6.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 不动产登记 证明 四、固原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现在我们国家的不动产已经实现了全国的统一登记,那么这样对于管理全国的不动产是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的,对于房地产的调控也是有帮助作用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联系电话为;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和青年路交汇处南侧,联系电话为。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还有包钢管理分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附近。
法律分析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
电话: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和青年路交汇处南侧
电话: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包钢管理分处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附近
拓展延伸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包钢管理分处地址及电话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并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包钢管理分处作为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的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包钢公司的房地产。根据其地址及电话,无法确定具体的法律问题。因此,无法对该地址及电话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
结语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联系电话为;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和青年路交汇处南侧,联系电话为。此外,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包钢管理分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附近。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28日在主城区(含开发区所辖村)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是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实施不动产登记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为各类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业务。
三、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窗口设置在通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位置:
(一)通辽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大厅东侧(永清大街475号),受理范围:以辽河为界老城区登记业务。
(二)通辽市房产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一楼(清河大街以南、创业大道以西交汇处),受理范围:以辽河为界新城区登记业务。
四、具体事宜
(一)2016年11月21日,凡涉及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部门停止受理登记业务,市不动产登记局做好数据整理、窗口和平台建设、人员培训等筹备工作,务必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有序衔接。
(二)2016年11月28日“发新停旧”即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停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林权证》等各类证书,以前颁发的各类证书和证明,按照权力不变证书不换的“不变不换”原则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2016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其中老城区启用“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新城区启用“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1)”,之前各部门使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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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一博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