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淮北市拆迁补偿,淮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淮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的价值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征收的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征收的奖励性
法律分析:
淮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的价值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征收的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征收的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1.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落户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落户的,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本市城市人才在东部新城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家庭为单位仅限一套)。
4.已享受《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7] 11号)购房奖补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5.购买没有入库项目的商品住房不享受以上购房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淮北市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保障机制
(一)建立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为制定引进人才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相关政策,研究决定企业项目入库等相关事项等。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濉溪县政府、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项目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商品住房政策优惠项目库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入库企业、项目。
第三条 购买入库项目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1.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落户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外来人才、本市农村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落户的,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本市城市人才在东部新城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家庭为单位仅限一套)。
4.已享受《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7] 11号)购房奖补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5.购买没有入库项目的商品住房不享受以上购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首套商品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指以家庭为单位在淮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的第一套商品住房。
(二)东部新城指迎宾大道及合徐高速连接线以北、龙岱河以东、人民路以南、龙脊山山脊线以西区域。
(三)迎宾大道及合徐高速连接线以北、龙山路以东、开渠路以南、龙脊山山脊线以西区域新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在东部新城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兑现程序
(一)申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超市窗口申请,填写财政奖励补贴申请表,提供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申请人银行卡,办理相关手续。
(二)核查。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对是否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和享受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7〕11号)购房奖补政策核查。
2. 外来人才户籍由购房所在地公安部门核查。
3. 本市农村人才由户籍所在地村(居)、镇(办)核查。
(三)兑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奖补兑现手续。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东:小任庄居民点,南:洪碱河,西:耕地,北:湘西沟;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东:农贸市场,南:道路,西:耕地,北:耕地。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东:已征收土地,南:坑塘,西:闫庄居民点,北:闫庄居民点。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湘西河,南:道路,西:耕地,北:道路。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道路,西:凤凰大道,北:耕地。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已征收土地,西:湘西沟,北:耕地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黄里村。东:耕地,南:耕地,西:湘西沟,北:耕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使用土地总面积15.1631公顷,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5.1056公顷,农用地13.33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853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
其中: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小任庄组集体土地0.285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86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朱楼组集体土地0.25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0公顷,建设用地0.2048公顷。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闫庄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均为农用地。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3.9411公顷,农用地3.9411公顷(耕地3.941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6.454公顷,其中农用地5.1246公顷(耕地4.4577公顷、园地0.5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2公顷),建设用地1.3294公顷。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2.7375公顷,其中农用地2.6325公顷(耕地2.2401公顷、园地0.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46公顷),建设用地0.1050公顷。
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东王店组、黄里村后黄组集体土地1.4159公顷,其中农用地1.3698公顷(耕地1.0928公顷、园地0.18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7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
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油坊村、桥头村、黄里村、河北村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上报审批。
序号行政区域范围征地面积
(亩)区域类别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备注
综合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渠沟镇土楼村4.284I395001580023700地块1
2、渠沟镇桥头村0.1905I395001580023700地块3
3、渠沟镇黄里村214.719I395001580023700地块4、5、6、7
4、渠沟镇油坊村3.882Ⅲ357001428021420地块2
5、渠沟镇河北村3.5085Ⅲ357001428021420地块7
(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2010]110号),旱地按1500元/亩,园地按1800元/亩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2010]110号)标准执行。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其中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相政秘[2011]129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措施等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
法律主观:关于 国家征地补偿 的标准规定为: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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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岚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