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农村拆迁补偿办法,项城市拆迁补偿方式有什么,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一、补偿类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也是会征收到公民的房产,那么在征收后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和补偿的方式由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当地的政策来决定,如果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发现有任何的违规行为后,公民也是可以向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投诉。
拆迁河南项城房屋,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需根据房屋征收规定和拆迁补偿标准来确定。同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拆迁协议达成后一方不履行,则属于民事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通过投诉向相关部门举报。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房屋性质、市场行情等。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原文中的“拆迁河南项城的房屋,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进行改写,同时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将“拆迁河南项城的房屋”改为“拆迁河南项城房屋”,将“补偿金”改为“补偿款”,将“河南项城”改为“河南项城”,将“拆迁”改为“被征收方”,将“房屋”改为“房屋”。
因此,最终的改写为:“拆迁河南项城房屋,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款。”具体的补偿金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二、对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1、对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达成拆迁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投诉吗?
1、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投诉。
房屋拆迁纠纷找一般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有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2、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1)证据的合法性
①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③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证据的真实性
①证据形成的原因;
②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③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④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⑤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若是想要拆迁河南项城的房屋,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不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也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制定项城市拆迁补偿标准。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房屋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拆迁补偿,保障其居住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政府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需要等,拆迁房屋的风险评估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河南省项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房屋的风险评估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其中,低风险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00元,一般风险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较大风险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重大风险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同时,拆迁补偿的金额也应根据拆迁房屋的面积、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遵循诚实、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结语
拆迁河南项城的房屋,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需根据《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来确定。同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时,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拆迁补偿标准需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如有拆迁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 被拆迁房屋 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 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分析:1、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湖滨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2、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富兴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3、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富兴路西。权属为花园街道景和社区。
4、地块四
位置范围:位于城东路东、南环路北。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5、地块五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南、规划颖河路东。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6、地块六
位置范围:位于规划西环路东、旋溜村北。权属为南顿镇旋溜行政村。
7、地块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荣新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昌社区。
8、地块八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北、迎宾大道西。权属为千阁街道刘菜园社区。
9、地块九
位置范围:位于孙店镇富民路东、十八里沟北。权属为孙店镇解堂、孙店行政村。
10、地块十
位置范围:位于东方大道南、蓝天路西。权属为东方街道东方社区。
11、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位于工业路东、名仕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袁张营社区。
12、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位于如意湖路南、天一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郑营社区。
13、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位于西苑路东、昌盛路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解庄社区。
14、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荣楼村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新社区。
15、地块十五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驸马沟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16、地块十六
位置范围:位于名仕路北、商城南路东、兴业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17、地块十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商城南路东、商鼎路西。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法律分析:
1、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湖滨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2、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富兴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3、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富兴路西。权属为花园街道景和社区。
4、地块四
位置范围:位于城东路东、南环路北。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5、地块五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南、规划颖河路东。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6、地块六
位置范围:位于规划西环路东、旋溜村北。权属为南顿镇旋溜行政村。
7、地块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荣新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昌社区。
8、地块八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北、迎宾大道西。权属为千阁街道刘菜园社区。
9、地块九
位置范围:位于孙店镇富民路东、十八里沟北。权属为孙店镇解堂、孙店行政村。
10、地块十
位置范围:位于东方大道南、蓝天路西。权属为东方街道东方社区。
11、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位于工业路东、名仕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袁张营社区。
12、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位于如意湖路南、天一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郑营社区。
13、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位于西苑路东、昌盛路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解庄社区。
14、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荣楼村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新社区。
15、地块十五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驸马沟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16、地块十六
位置范围:位于名仕路北、商城南路东、兴业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17、地块十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商城南路东、商鼎路西。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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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诺子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