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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21:今日谈征地拆迁话题

  • 发布时间:

    2024-08-01 15:13:0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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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21:今日谈征地拆迁话题

一、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情况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事宜,并向被拆迁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当事人申请,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搬迁期限内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手续;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拆除企业用房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房屋安全。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抵押的法律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器),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二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需要安置的面积进行安置。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拆除公有住房,按照《江苏省公有住房售后办法》的规定执行。拆除私有住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对产权人有产权调换要求的,应当按原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由拆迁人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搬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规划要求迁移或增容、移位、改建的管线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自行负担。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领取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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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离职了公积金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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