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问题应该怎么解决,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1、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
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1、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
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一、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拆迁应当进行哪些审批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房屋拆迁中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农村公路建设征地的坟墓如何安置,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将坟墓移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我们提醒您,我们需要给予一些补偿或拆除坟墓。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1、征地拆迁概述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进行占用,并对原有土地资源进行强制拆迁、改造,与此同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与城市一般建筑拆迁工作不同,征地拆迁的主要对象是面对被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的房屋等附着物,其主要拆迁和补偿工作是在国家的拆迁政策下完成的,而且具体工作的开展是在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下进行的。
与城市房屋的正常拆迁工作不同,征地拆迁的本质是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而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拆迁一般都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问题,而城市房屋的正常拆迁一般都是关系城市的房屋建筑以及某些开发商的根本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讲,征地拆迁是公共利益的具体需要。
其二,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城市房屋的正常拆迁一般都需要开发商与拆迁居民之间的共同协商,只有达成统一的协议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拆迁工作。然而,征地拆迁是国家政府为了城市建设而提出的强制性政策行为,完全属于政府单方面的行为。
其三,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征地拆迁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国家政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需要进行的,不仅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建设,而且对于城市化进程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2、征地拆迁在农村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征地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进行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时难免会因补偿不足、工期较长等因素造成一些问题,下面就简要分析下我国农村中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和农村的拆迁工作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管理还相对空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时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我国征地拆迁一般都是在国家《土地管理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办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缺乏具体针对性的规定和计算标准,造成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纠纷比较多,并且在新的征地拆迁政策法规下,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限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农民失地问题的影响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保证国家粮食生产的基本来源,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健全的形势下,加之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无疑会使广大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具体来讲,广大农民作为土地资源的使用者,在征地拆迁的政策影响下,势必放弃对土地资源的使用;与城市居民相比,土地资源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是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这些失地农民而言,其生活来源被征地拆迁所影响,基本社会保障得不到充分的体现,长期下去势必会加大城乡经济差距,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2.3行政补偿的缺失
在现代征地拆迁的工作中,对于农民的土地补偿额度一般都是按照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关的价格进行定位,在进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补偿价格一般与土地的市场价格偏离较大,而且和农民的经济情况差距较大。此外,在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分配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征地拆迁的补偿政策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补偿条件较低、赔偿标准与农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符等等,不仅使得农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证,而且还会影响到国家后期的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2.4政府行为与自身职能出现偏差
由于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基础拆迁工作性质的不同,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职能,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部门的职能息息相关,然而由于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相对比较复杂,加之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使得其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拆迁许可证发放时间的不准确性、房屋评估工作的不公开性、擅用自由裁量权等等,长期下去,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征地拆迁在农村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各地区农村土地资源环境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我国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1农民失地问题的解决
农民失地问题一般都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同时也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农民失地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部门应该对现有补偿条款进行修订,参照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经济水平,适当提升补偿标准,以确保广大农民在遭遇失地问题后能够再就业或再创业,确保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水平,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尽量将失地后的农民生活水平进行适度的提升和改善,确保社会经济水平的整体提升。
3.2行政补偿的公平合理
行政补偿的公平合理性是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在进行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对于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该仅仅来源于一个方面,应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具体发展情况,结合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对补偿条件进行适度的调整,保证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性。
3.3政府部门的职责履行
政府部门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真正实施者,其政策和职责的改变影响着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一般都掌握着创新必不可少的制度资源,拥有较大的制度创新优势。加强政府部门的职责履行不仅能够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是保证农民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4、总结
在我国城市不断发展的今天,征地拆迁在农村中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面对这些问题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应该齐心协力,根据当地资源以及经济的具体发展状况,出台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制度,加强对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长期稳定开展。
●农村征地拆迁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农村征地拆迁流程
●农村征收拆迁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
●农村征收征地
●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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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征地拆迁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农村征地拆迁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投稿:滕诺诗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