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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海国家征地补偿拆迁的安置原则是怎么样的,宁波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5:27:3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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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海国家征地补偿拆迁的安置原则是怎么样的,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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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宁海国家征地补偿拆迁的安置原则是怎么样的

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二、宁波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

一、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了解哪方面

(一)基本资料。

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标”。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档案和资料,看看有没有执业许可证。这些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取,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构———律师协会询问。

(二)专业水平。

在初步选定律师后,您要与律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的业务能力和人品。首先要尽量选择知名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的名声也是其工作能力的一种证明。其次要在交流中看人品,是否真心的帮忙,态度是否诚恳、实事求是。

二、各类案件不同情况的收费标准如下:

1、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3、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交通事故,赔偿30万,浙江省内律师费最少约1.5万元。

三、宁波征地补偿一般规定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三)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五)县(市)、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价格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交付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购买安置用房)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三、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加快旧城改造和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需要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三条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自行选购住房(以下简称定向自购)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

其中货币补偿可以依据《细则》并按本意见第四、第五条执行(以下简称货币补偿方式(一)),也可以依据《规定》并按本意见第六条执行(以下简称货币补偿方式(二))。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一)的,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细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定向自购结算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补偿金额。被拆迁住房在一、二、三类地段的,可增加的补偿金额按照建筑面积每户50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简称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减去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三类地段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被拆迁住房在四类、五类地段的,其可增加的补偿金额按照上述面积计算办法乘以被拆迁房屋相应的同类地段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40%计算。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上述补偿面积低限标准的,其可增加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住房的每平方米评估价格乘以不足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一)的,还可以按本意见第四条确定的补偿金额再增加10%的比例,作为拆迁补偿资金。

第六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二)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并可按一定比例增加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增加比例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期间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确定,由区房地产管理处定期测定公布。

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补偿面积低限标准的,可以增加补偿金额。被拆迁住房在一、二、三类地段的,可增加的补偿金额按照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减去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拆迁估价时点三类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的50%计算;被拆迁住房在四类、五类地段的,其可增加的补偿金额按照上述办法乘以拆迁估价时点该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的40%计算。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迁当事人自行解决所需用房。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定向自购的,其被拆迁住房的补偿金额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确定,并可获得定向自行选购住房票(以下简称房票)。

在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按有关规定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将被拆迁住房腾空交付,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全部拆迁补偿资金,同时发给由拆迁单位开具的房票。

房票中须载明如下内容: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需安置的人口及姓名、是否属最低生活保障户、被拆迁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腾空交付时间、补偿金额、可享受定向自购结算价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

房票持有人应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一致。房票不得转让。

在拆迁人规定的房票使用期限内,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凭房票按照拆迁人制定的定向自购方案,自行选购住房。

第八条定向自购以“一户一套”为原则,若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按定向自购结算价购买的住房面积超过提供房源的最大套型面积的,可以增加购买套数,直至购买的总面积超过其可按定向自购结算价购买的面积。

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定向自购时,与其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可按定向自购结算价结合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的评估价购买;如被拆迁住房面积未达到补偿面积低限标准的,可按补偿面积低限标准以定向自购结算价确定的评估价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定向自购的,可按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选择拆迁人提供的房源套型;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补偿面积低限标准的,可按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就近上靠选择提供的房源套型。其定向自购住房的价格,按安置住房同类地段同时期定向自购结算价确定的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其安置面积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定向自购的房源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提供的房源是期房的,在拆迁人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后,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第十一条非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细则》规定货币补偿的,可按《细则》规定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计算拆迁补偿资金。具体比例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部分的为10%,1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5%。

第十二条非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按《规定》中的市场价格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

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按本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解决所需用房。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需具备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及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凭证后,方可适用本意见。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镇海区实施〈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镇政发〔2002〕4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宁波市拆迁补偿政策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一、建湖县房屋征收补偿费规定是什么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

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

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5、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

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二、城市小区危房有没有补偿

危房拆除有补偿,危房拆除补贴计算标准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修高铁占用房屋应该怎么赔偿

如果政府修建高铁占用了房屋,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该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同时政府应给与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以及帮助被征收人安置新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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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宁波宁海国家征地补偿拆迁的安置原则是怎么样的,宁波宁海拆迁政策

投稿:贺依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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