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一、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
一、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迁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发生拆迁补偿事项
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
(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
(3)取得变价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5)收到补偿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
(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借:本年利润,贷:营业外支出;
(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借:补贴收入,贷:本年利润。
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再次,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第一、营业税问题。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在近年来,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应缴纳何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所得,按四种不同的方式处理:一、根据搬迁计划,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应当恢复原所得税或者异地改建后转为新的所得税,企业搬迁、处置所得用于购置、新建与搬迁前性质、用途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或者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的职工搬迁、处置的收入,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改良和技术改造支出;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支出的差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置换、改良、技术改造或者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者项目报告的,搬迁收入加上变卖各类被拆迁固定资产收入,拆除的各类固定资产,扣除折现值和处置费用后,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以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购置、改良固定资产,可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自计划搬迁的下一年起五年内,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搬迁完成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动迁补偿收入就不能在当年确认,而是可以在计划动迁的下一年起五年内根据动迁进度确认:
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搬迁。有新的投资计划或项目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提供了政府的搬迁文件、搬迁协议、搬迁方案和固定资产置换项目报告,根据上述文件,该项收入可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显然,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较多。
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除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外,还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第二,关于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者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者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不论征地补偿金的多少,不论其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这种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先行拆迁补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补充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含)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本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局长出具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收回文件等相关资料,因此企业6000万元的搬迁补偿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三是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为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因土地增值税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经政府批准征用;二是因旧城改造或企业污染扰民(即产生过多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是否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搬迁方案批准,可能对城市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危害的)搬迁由城市规划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局长提供了“旧城改造”的政府批准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以确认为土地增值税免税收入,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实行枚举征收,且《搬迁补偿协议》不在枚举范围内,搬迁补偿收入暂不缴纳印花税。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对企业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公司拆迁注意事项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土地款可以冲减补偿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其中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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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呢
投稿:马然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