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购房券合法吗,拆迁购房卷可以叠加用吗,拆迁购房券不可以叠加使用。拆迁购房券通常是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安置拆迁户而发放的一种购房优惠凭证,其使用规则一般由发放机构制定。根据常规的拆迁购房券使用规则以及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购房券往往
拆迁购房券不可以叠加使用。
拆迁购房券通常是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安置拆迁户而发放的一种购房优惠凭证,其使用规则一般由发放机构制定。根据常规的拆迁购房券使用规则以及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购房券往往是单次使用的,即一张购房券只能用于购买一套房屋,不能叠加使用购买同一套房屋。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购房券是否可以叠加使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的转让和交易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房地产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在使用拆迁购房券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
综上所述,根据常规的拆迁购房券使用规则和房地产转让的法律规定,拆迁购房券是不能叠加使用的。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征地拆迁尤其如此,各种利益纠纷频出。一旦征收方认为你的合法房产举证有瑕疵,那么你的拆迁补偿就要被“狠狠叮上一口”了。最近一位拆迁户被“叮”得太痛了,明明拆了两层房屋,补偿却只算了一层。这不禁令人发问:难道拆迁也能打五折?
拆两层补一层,拆迁补偿打五折,拆迁户:心都凉了
山东济南胡先生房屋地处市中心,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房屋。但是征收过程中却出现了让人不可思议的情况。拆迁方给胡先生的征收补偿居然被硬生生“砍”掉了一半。
胡先生在1990年向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申请审批240平米的建房许可,同年修建了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2015年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制度,胡先生也在此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但是不动产权证书中并没有登记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楼层,只登记了占地面积。
因此,拆迁方只按照占地面积给予补偿。两层房屋却只按照一层补偿,胡先生无法接受,因为按一层建筑的补偿根本不能在周边买到相同的面积。
登记错误,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拆迁两层都要补偿
胡先生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有类似的现象。那么,拆迁补偿应该怎么给他计算?法律是否支持他要求两层房屋全部补偿的诉求?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法律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胡先生首次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不会存在工作上的失误或者失职呢?明确规定应当登记记载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内容,却变成了空白。这个过失必须是由登记机构承担。
拆迁方以此为由不予实际面积补偿,于法无据,胡先生应当获得全额补偿。
房屋登记有误,如何拿回合理补偿?
如果出现上述胡先生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呢?
第一,在没有协商好具体的补偿下,不要急于和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二,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并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法律分析:回迁房超面积的话是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处理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到这一点,那回迁房的实际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的,应该按照实际的面积结算房屋价格,而且买方也不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如果实际面积已经超过百分之三,超出百分之三以外的部分是由卖方自己承担损失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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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购房券使用说明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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