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办法,资兴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附属设施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附属设施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资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和青苗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安置原则: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安置。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完毕的,优先选择公寓楼
楼层和位置。
2、安置方式:根据城市规划,由拆迁安置单位在规划的安置区统一建设公寓楼房,供被拆迁人选购。
3、安置对象: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含转户居民)拆迁户(不含挂靠户,下同)和政府确定的其它需集体搬迁的农村村民(含转户居民)以及旧城改造中的特殊拆迁安置户,享受公寓楼安置相关政策。
4、补偿标准:选择公寓楼安置的,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按《资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一的自拆自建补偿标准执行。
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自行完成拆迁的,市政府按被拆迁房屋类别给予被拆迁人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3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80元。
5、公寓楼房手续的办理: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证。
6、公寓楼配套的商业门面和底层车库、杂房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被拆迁人。
7、安置办法:
(1)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2)拆迁安置单位按被拆迁人住宅的总面积建设公寓楼。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选择公寓楼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四种户型中的一套或多套。
(3)被拆迁人选择的公寓楼建筑面积与被拆迁的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2年内被拆迁人安置的公寓楼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
米的优惠价格向拆迁安置单位购买,被拆迁人和拆迁安置单位根据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类别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互补结算差价。
(4)被拆迁人选择的公寓楼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房屋销售市场价由被拆迁人结算。
(5)等面积安置后,被拆迁人建筑面积人均未达到30平方米的,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所增加的安置面积房价,按公寓楼成本价结算。
(6)公寓楼实行楼层价差调节,楼层房价增减系数按资兴市物价局、资兴市建设局郴价〔2005〕123号文件执行。
(7)公寓楼建成的标准:砖混结构,房屋安装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安装到户,外墙建设符合建设规划要求。
1、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房屋拆迁补偿中如何确定拆迁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1、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房屋拆迁补偿中如何确定拆迁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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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安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