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街办野蛮拆迁补偿多少,房屋征收工作油水大吗,房屋征收工作并不存在所谓的“油水”。一、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征收工作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过程必须合法、透明
房屋征收工作并不存在所谓的“油水”。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征收工作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过程必须合法、透明。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包括获得公平的补偿、参与征收决定的讨论等。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了不正当利益的空间。
二、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协作。
在征收过程中,需要评估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等。这些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存在所谓的“油水”。
三、从职业道德角度来看,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他们应该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对待每一位被征收人,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工作并不存在所谓的“油水”。相反,这是一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重公正和透明的工作。任何试图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分析: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加强公告宣传。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明确拆迁性质与土地性质
遭遇征收,首先应当确认当地是为了建设什么项目而征收。如果当地政府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例如修建高铁等,则该行为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应当尽力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如果征收是基于商业开发的需要,则不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可以不同意征收。
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我国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征收流程不同,参照的征收补偿标准也不同。因此,被征收人还需明确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属于集体土地。
2、确认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有权从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二选一。首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货币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安置,则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照面积最低1:1调换。
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以重置成新价为原则,包括房屋的重建成新价和宅基地地价;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主张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相同地段按合法面积最低拆一还一,确保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
3、确认房屋权属信息、留心各类公告
要想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需要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且房屋来源合法。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利多少会存在瑕疵,例如房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权属证书上不一致,老房拆除翻建、加建加盖部分未进行审批等等。对于此类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抓紧在房屋未被拆除前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开具相应的证明。如果被征收人持有房屋和土地相关的权利证书,一定要保存好,如若丢失,应第一时间登记补办。
征收方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陆续张贴征地公告或征收公告。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该文件盖着政府的红章,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此种观念是错误的,不是所有盖红章的文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征收方张贴的公告有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文件。因此,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张贴的公告可以拍照留存,以便后续法律程序进行使用。
4、防范入户调查及评估程序
征收确认后,征收办工作人员会上门进行房屋测量、勘查,以确定房屋现状。如果是没有产权证书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测量,这样可以固定房屋实际状况的证据。被征收人要注意查看测量记录的数据、结果与房屋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人口状况登记是否齐全。在测量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情况下再签字确认。
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哪一家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或对评估的结果不满意,不要签字。
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有哪些方式
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
1、异地安置;
2、回迁安置;
3、给付一定的补偿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才把拆迁办更名为房征办。
房屋征收公司属于什么单位呢
房屋征收办公室一般属于政府机关。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因为其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才把拆迁办更名为房征办。
具体工作:
1、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市区、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
3、负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旧房拆除公司前期业绩的考察工作。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4、负责委托授权书的办理,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监察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备案。
5、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迁申请并配合组织行政强迁。
6、受理房屋拆迁信访咨询。
7、请市房管部门支持依法裁决区内房屋拆迁纠纷。
8、负责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报财政局审核。
9、帮助乡镇、街办会办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10、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帮助拆迁群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证,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结算工作。
11、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12、协助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3、建立拆迁档案制度,严格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14、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提供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加强公告宣传。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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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语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