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拆迁补偿通知,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市房地局: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
市房地局: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井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时,视不同情况,分别以重置价格、成本价格、商品价格及结构差价进行结算,现就执行上述四种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第17号文批复,同意把现行重置价格标准适当提高,即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作为重置价格的暂行标准。被拆除的附属物的价格,均提高百分之二十。原估价方法不变。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的成本价格计算。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按照房屋本身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该房屋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之和计算。 三、关于商品房屋的价格计算。按照建设单位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并经市计委、市建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共同审批的商品房屋价格计算。 四、关于房屋结构差价的计算。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安置房屋的不同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如安置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即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 五、重置价格的调整日期,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按上述通知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字〔1993〕第238号)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第146号《关于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拆迁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四、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复函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其标准根据原住正式房屋的间数、路途远近计算,按每间50元至100元补助。多次周转搬家的,按实际搬家次数补助。
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每提前1天,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20元,按天累计,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元。
三、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30元。
拆迁人用木板房、无木四防房、简易工棚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免收房租,取暖季节每人补助取暖费15元。
拆迁人用正式房屋临时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
四、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除按本规定第三条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外,从逾期之月起,逾期一个月至半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超过半年至一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用房临时安置,延长过渡期限的,延期期间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地点距工作地点超过公共电汽车4站地或2公里,需购买公共交通月票的,所购买月票费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助;不足公共电汽车4站地或2公里的,不予补助。原购市、区月票改购郊区月票的,其增加支出部分由拆迁人一并给予补助。但已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补助或增加补助的,拆迁人不再补助。
六、拆除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差额补贴办法的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按下列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1、职工工资,按上一年度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2、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福利费用和职工劳动保护费用计算;
3、搬运费及机器设备的拆装费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 ??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 ??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2002年12月31日 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六)拆迁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对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领取,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对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领取,并应当全部用于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条件,不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2002年12月31日 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本规定所称的户,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拆迁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2001年11月1日 以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七、今后房屋拆迁中各项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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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住建委拆迁补偿通知文件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庞振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