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拆迁补偿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拆迁单位:为提高拆迁队伍素质和拆迁项目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迁项目负责人队伍,发挥项目负责人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依法、阳光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拆迁单位:为提高拆迁队伍素质和拆迁项目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迁项目负责人队伍,发挥项目负责人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中关于“市建委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拆迁业务培训,研究建立健全拆迁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要求,现就我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拆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拆迁单位应尽快从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所称的“拆迁项目经理”,按照本通知“拆迁项目负责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项目负责人是拆迁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在所在拆迁单位与拆迁人签订的受托拆迁合同和所在拆迁单位授权范围内,对拆迁项目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以下责任:依法拆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持制定拆迁计划,随时掌握拆迁进度,按计划推进拆迁工作。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拆迁实施方案及现场管理相关制度措施,确保“依法、阳光、文明、有情”实施拆迁工作。组织调配和管理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与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随时了解拆迁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拆迁工作平稳进行。所在拆迁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三、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立项目负责人岗位: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有项目负责人3名以上;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有项目负责人2名以上;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当有项目负责人1名以上。四、市建委组织对本市拆迁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法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实务,纠纷处理程序,群众工作方法等。五、已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由所在拆迁单位聘任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2个以上拆迁农居民户数在100户以上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拆迁工作经验1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拆迁工作经验3年以上;或者有拆迁工作经验8年以上。曾被撤销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能被聘为拆迁项目负责人。六、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聘任相应数量的拆迁项目负责人,并持聘任合同、合格证书及拆迁工作经历、学历证明等材料到市建委备案。七、拆迁单位承接具体拆迁项目时,应当将指派的项目负责人的有关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情况。八、房屋拆迁单位向市建委申报资质年审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书、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证明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九、市建委逐步建立健全房屋拆迁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所负责项目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针对本市近年拆迁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拆迁单位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核心是严格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拆迁服务行为,促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提高拆迁单位服务意识。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拆迁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新《办法》,树立拆迁行业良好形象,保障首都城市建设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拆迁单位应按照新《办法》要求,对本单位资质情况和所承接拆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或者不足,应及时整顿;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对在本区县范围内承接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市局;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区、县局对拆迁单位资质及其承接拆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新《办法》要求重新核定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拆迁单位现有资金和人员构成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照新《办法》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拆迁资质。 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逐步建立和推行拆迁单位项目考核制度,动态掌握在本区县范围内承接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执行拆迁法规政策情况和拆迁服务质量,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市局。 五、市国土房管局逐步建立全市拆迁单位信息查询和信用管理系统,将拆迁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征地拆迁服务公司、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现将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细则》的适用范围。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细则》。 二、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拆迁房屋较多、任务较大的,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别由用地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需要有过渡期的,过渡期满正式安置时安置用房的实际居住面积少于协议面积两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成本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或另行择房安置。 四、临时过渡的被拆迁居民,其安置人口的年龄计算以拆迁人通知正式安置的日期为准。 五、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裁决拆迁纠纷的,均以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期满第二天开始受理。 六、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测定。楼房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均按市局京房管改字第480号文件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规办规字第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再另行安置。 八、拆迁安置房屋成本价格的计算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超转人员安置费、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原房作价补偿费、搬家费、周转费、清理费、单位拆迁费。 九、对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按规定需增加安置住房但在拆迁范围外另有其它正式住房的被拆迁户,安置时应将其在拆迁范围外的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 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其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或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为准。 特此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进展较快,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期安置被迁居民的问题仍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被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除必须符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异地安置被迁居民的现房数量,达到被迁户所需用房总量的50%以上; 周转房数量达到周转户所需用房总量的50%以上; 拆迁安置用房的总数量、户型比例等应当达到安置拆迁户的需要条件; 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用于异地安置拆迁户用房的建设资金、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均已落实,并已开工建设。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必须严格审查。城近郊8个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否则一律无效。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须与区、县拆迁管理机关订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完成拆迁,严格履行与被迁居民签订的拆迁协议。用于拆迁周转户或回迁者异地安置的用房及房屋配套设施,均必须比拆迁协议规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个月竣工,以保证被迁居民按期安置。 四、由于特殊情况,用于拆迁居民的安置用房不能按期竣工的,拆迁单位必须提前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迁居民说明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建设速度,并按规定向被拆迁居民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安置或者在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擅自延长规定拆迁期限的,由拆迁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居民经济损失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 六、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期间出现的有关纠纷,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凡拆迁单位违反《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计划部门不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拆迁管理机关和建设管理部门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开展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均须进行资质审查。 二、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对符合条件的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拆迁资质审查于1995年6月-9月进行。接受资质审查的单位应于1995年3月31日前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其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时间安排在1995年4月-6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自行拆迁单位的审核及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自行拆迁单位于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两个月到辖区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北京市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自行拆迁资格审批表》,办理核准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数量在50户以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拆迁数量在50户以上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自行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临时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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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住建委拆迁补偿通知,北京市建委拆迁办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许晨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