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不认可违法建设认定,不要只说“我不同意”,而应从三个方向寻找问题: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职权、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先查事实

例如行政机关认定:

“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

当事人就可以核对:

是否真的没有?

以前是否办理过?

是否存在审批档案?

许可证名称是否发生变化?

如果认定事实错误,就可能影响整个行政决定。

二、再查行政机关权限

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涉及的主管机关可能不同。

《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分别规定了不同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处理主体。

因此,如果怀疑认定主体不适格,应进一步核查具体法律依据。

三、最后查程序

包括:

有没有调查?

有没有告知?

有没有作出书面决定?

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

有没有给予相应期限?

后续强制拆除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要求?

这些都可能成为审查重点。

四、不要错过法定期限

如果收到正式行政决定,应当立即关注文书载明的救济方式和期限。

尤其不要因为持续找工作人员协商,就当然认为法定期限会一直暂停。

北京圣运律所认为,违建案件维权最忌讳“只谈实体、不看程序”。

相关问答

1. 不服违建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具体要看所收到的文书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寻求行政复议等救济。

2. 可以直接起诉吗?

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和案件阶段判断。

3. 已经超过救济期限怎么办?

需要结合是否存在特殊情形、文书送达情况以及具体案件事实判断,不能简单认为一定没有救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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