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对危房 鉴定 法院,危房屋鉴定找哪个部门要多少钱: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工程对危房 鉴定 法院,危房屋鉴定找哪个部门要多少钱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蔚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我的房是2001年建成的,这还不到30年的房龄,根本没有达到拆除时间,怎么能按照危楼的标准予以拆除呢?我想起这些事气儿就不打一处来。”黑龙江哈尔滨的褚先生聊起自己的遭遇时仍按捺不住内心的激愤。
以危房为由进行拆迁,也是有些地方政府乱作为的典型行为,其实危房鉴定是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的,不是征收机关单方面就可以认定的,也不是随便找个鉴定机构就能行的。
有下面一则案例,哈尔滨的褚先生的房屋建造时间较早,区政府作出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因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而导致鉴定报告违法。经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燕丽、梁红丽两位律师的认真梳理并仔细研判,找准几个重要突破口。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发布的《排险拆除通告》行为违法”。
案件事实:
褚先生的房屋坐落于哈尔滨A区某电脑检测维护中心,属于国有土地上的街边门市房,该处房屋的建成时间为2001年,现已依法获得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2020年4月18日,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地段棚改项目在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包括褚先生房屋在内的三十一处危房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并排险拆除。
此事让褚先生觉得难以理解,在他看来,自己的房屋根本没有达到拆除时间与拆除之情形,怎么能按照危楼的标准予以拆除呢?他怀揣着一肚子的疑问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律师和梁红丽律师。
本案判决书: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在经过细致梳理分析后认为,该案涉嫌政府“以拆危促拆迁”,可以从以下几个突破点入手:
1.《通告》严重影响褚先生合法权益,区政府根据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公司的鉴定结果,直接向特定房屋作出《通告》,该行为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2.该鉴定报告违法。首先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根据《哈尔滨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而鉴定报告的出具机构并非主管部门设立,且该机构不具有危房鉴定资质。
3.《通告》本身属于征收过程中的拆危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法律规定:在征收过程中不得以危房的名义作出搬离通知以及实施强拆行为。
遂将区政府诉至哈尔滨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
褚先生以及其余三十一户房屋已经建成四五十年,年久失修,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予以拆除。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组织研讨决定对涉案房屋作出《通告》,但至今未拆,亦对褚先生的权利没有产生影响。
诉讼结果:
哈尔滨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提出申请危房鉴定的人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中,鉴定机构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方,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该机构出示的鉴定报告主要证据不足。最终,遂哈尔滨市中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地段棚改项目在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中,对于鉴定确定房屋危险系数结果是D级,既没有相关解释,又没有附带照片、视频、现场实施危房鉴定的实际状况、现场房屋的实勘调查结果,仅凭一张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房屋的危险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咱们老百姓并未申请危房鉴定,行政机关单方面提交的检测鉴定报告、房屋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是违法的。
2、区政府和鉴定机构没有委托合同,同时该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证明等信息,所以鉴定报告完全不具备法定效力,不能作为涉案房屋的危险房屋鉴定的合法结论。
广大被征收人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当要积极分辨鉴定机构的“真假”。因为在实践中,鉴定机构“瞒天过海”的情况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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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锦
来源:头条-「胜诉案例」鉴定机构无资质,房屋却被鉴定为“危房”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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