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直接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未享受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07年,某县发改委作出了《关于某路贯通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此立项批复已被一审法院第3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此原告有异议)。后,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以此项目为由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告张某某等四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07年10月,其成立的指挥部制订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08年2月12日,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完成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作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此决定被另案第00032-00035号行政判决生效判决维持)。
2008年2月15 日,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于 2008年2月18日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了该方案。
张某某等四人对上述批复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该批复。张某某等四人遂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认为:(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调取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本案被诉批复时未收集的证据,即一审法院第31号行政判决,超出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范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且上述判决确认违法的是县发改委作出的某发改委(2008)40号文,而不是135号立项批复。(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诉批复程序合法。被诉批复违反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作出批复前没有事先征求上诉人意见,剥夺了上诉人陈述、申辩权。(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县人民政府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作出批复时前置请示文件,被诉批复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被诉行政批复。
县人民政府辩称:被诉批复是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申请所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晏清说法:
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和土地应当天然不可分割。未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就直接出让其土地使用权,是当然违法行为。而实践中,征收部门为保证所建项目进度经常会不经征收补偿,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而一审中,人民法院调取了县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前未收集的一审法院第31号行政判决,以证明《关于某路贯通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虽然违法但未被撤销,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
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2008年2月18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涉及张某某等四人合法权益的部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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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直接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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