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和拆迁公司乱拆房,居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居委会 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强拆、偷拆、误拆一直是征收拆迁中的重点问题,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违法征收行为,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这其中比较常见的违规操作主要是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联合拆迁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强拆,或者社会不明人员强拆。
对于社会不明人员的强拆行为,大部分被征收人都会很明确的去找政府担责。因为从各种利益关系去考量,都能分析出利益归谁者属于政府,自然也该由政府去承担违法责任。
而对于居委会和拆迁公司乱拆房屋的,大部分人都理所当然地去找居委会承担责任。那对于居委会强拆房屋,是不是就应该由居委会承担强拆的赔偿责任呢?
值得一提的是,居委会强拆房屋,主要会出现在城中村的改造和征收拆迁过程中。在集体土地上,主要是村委会强拆,而在国有土地上,是街道办去强拆。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与老百姓联系最为密切的主体联合拆迁公司强拆房屋,谁该承担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呢?
关于居委会在城中村改造中强拆行为的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指出: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均不具有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职责,拆除案涉房屋并非出自其独立意志,而是有关政府组织实施××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故该拆除行为应当视为政府行为,由有关政府承担责任。圣运律师说法:上述判例排除了居委会在征收拆迁中的责任承担。这主要是因为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并不具备在征收中拆房屋的行政权力,而有权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这规定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两条规定明确了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实施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居委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因此,居于上述缘由,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实施的强拆行为只能是在征收政府的授权或指使下进行的,因此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政府承担。
具体而言,在拆迁工作中,即使居委会承认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权力,拆迁工作也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所以居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政府)承担。
所以,圣运律师告诉大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即使是居委会强拆的,那么法律责任也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遇到村委会、镇政府想一手遮天的组织实施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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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居委会和拆迁公司乱拆房,居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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