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拆迁律师:对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满意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上我们可以了解到,今年,上海市、佛山市、济南市、广州市、英德市、揭阳市、韶关市等等都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那么这也意味着,今年又会有许多的农民老百姓的土地要被征收了。
一般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因公共利益,而公利益的范畴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等等。
但无论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什么,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都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需要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选择权、知情权等,同时还要依法及时足额地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不仅要严格落实征收程序之外,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如果没有落实这些补偿费用,且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等,那么,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就无法获得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不过,这里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一点是,集体土地征收中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并不是全部直接都会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手中。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来看,集体土地征收中,仅涉及农用地被征收,不涉及农村房屋被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的补偿有地上附着物(包括水井等)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当然了,如果征收过程中,有被征地农民的房屋也一同被征收,那么,这一部分补偿也应当要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不可经过他人之手。实践过程中,如果村委会以各种理由说是这些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与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关系,那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对此予以拒绝。
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这部分的补偿费相关部门则会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全部归村委会所有了呢?
当然不是的。
虽然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但这并不代表这两个部分的补偿村委会就可以全部装进兜里,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以土地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由,擅自私吞这些补偿款,那村委会的行为就违反了《民法典》等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多地公布的相关补偿安置办法中我们了解到,村委会在接收到土地补偿款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只有少一部分土地补偿费则可以用于村里的事业发展。
比如今年1月份安徽省发布的《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那也就是说,只要自家承包地有土地使用权证,有相关证件能证明被征收的土地是自家的承包地,那么,土地被征收以后,村委会就需要将土地补偿费的绝大部分补偿费用直接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需要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然后根据分配方案再依法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并依法接受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不仅要接受村民的监督,而且还需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村民小组)无权直接决定。所以,实践中,倘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由村委会一手策划的,并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等,那么,从原则上来说也属于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则可以直接拒绝领取这部分补偿。
那么,广大被征地农民如果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满意的话,应当要怎么做呢?
实践中,如果被地农民对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满意,在村委会就分配方案并在村里的公告栏上公开的,那么,村民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需要注意的是,村民自己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村里十有八九就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征地农民拒绝公开,所以,圣运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这种情况尽量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
在申请村务公开后,如果村里没有依法公开,或是公开的事项不真实,或是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满意等,那么,村民则可以马上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此种情况。一般来说,相关部门在接到村民的情况反映后,应当要马上调查核实。
在反映之后,如果相关部门置之不理,那么,村民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圣运律师需要最后提醒大家的是,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只有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只有6个月,大家要是有土地、拆迁、征地方面的纠纷,一定要把握好救济期限,避免错过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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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圣运拆迁律师:对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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