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境整治为名拆除房屋,补偿风险不可不防!,环境整治拆迁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以环境整治为名将房屋认定为违建、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等情形曾经出现过,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对于这种情形,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处罚文书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坚决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目前在各地均有启动的环境整治项目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其整体流程酷似征收,但比照征收项目而言,环境整治缺少了一些重要的环节。这些环节的缺失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有利有弊。
环境整治项目一般属于没有强制性的协议搬迁,一般而言在项目方案中看不到“征收”“拆迁”的字样,取而代之的是“搬迁”“腾退”等表述方式。严格来讲,这类项目的性质应当定义为以协议搬迁手段规避征收程序的违法搬迁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就是说,环境整治本身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实施征收,统一由财政拨款。
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还应当按照政策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补偿政策往往更加注重公平。
而以协议搬迁方式实施的环境整治项目,其补偿政策往往会倾向于小户型的被拆迁人,因为这部分被拆迁人占整个项目的大多数。一旦这部分人搬走后,其余的人即使不搬,也无法再继续像往常一样居住生活了。
当然,协议搬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也有一定好处。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签订协议搬迁,不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用再担心司法强拆的出现。但同时,被拆迁人应当更加防范“误拆”“偷拆”“帮拆”等违法行为。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环境整治为名将房屋认定为违建、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等情形也曾经出现过。这与前述“协议搬迁”的性质完全不同,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对于这种情形,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处罚文书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坚决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搬迁补偿协议需防范风险有哪些?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收补偿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它的协议相对方一般为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最低也是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国家财政作为保障,被征收人一般不会担心毁约的问题。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协议的争议时,往往会更注重保护公民、法人一方的合法私权利。
而环境整治项目一般由某个民事主体进行实施,根据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同,大部分环境整治项目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为民事合同,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
民事合同更加注重意思自治,即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对于这类协议的争议,除了要考虑执行的问题以外,法院仅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来居中裁判,不会有倾向性地保护某一方的利益。一旦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被拆迁人需要积极举证才能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这就为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被拆迁人在签署民事性质的“搬迁”协议时也需要更加慎重。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协议搬迁项目相比征收项目来说,其不确定性更多,法律风险点更多,细节的处理也更为重要。此外实施这类项目的单位往往有着丰富的经验,其更能够抓住被拆迁人的心理。因此被拆迁人稍有不慎就会落入陷阱,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建议被拆迁人要客观、理性的处理问题,正确的审视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在协议签订前明确要求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坚决拒绝在任何空白文本上先签字、按手印,防止签协议后又反悔的不利情况出现。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以环境整治为名拆除房屋,补偿风险不可不防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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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以环境整治为名拆除房屋,补偿风险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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