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应如何对滞后数年之久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
H省P市N村高某某等十户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在高某某等村民尚未与任何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P市政府强制拆除了高某某等村民所有的合法房屋。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某某等十户村民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金长胜律师帮助维权。通过金长胜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确认P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而后,金长胜律师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被告P市政府在庭审中提交了平政文[2009]217号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征收集体土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平政文[2009]217号文件从发布至强拆之日已达数十年之久,滞后数十年的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了。根据“导读”中的法律规定,平政文[2009]217号明显不符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和要求,也不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P市政府依据平政文[2009]217号中的补偿标准给予高某某等村民征地补偿,显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亦损害了高某某等村民的合法权益,高某某等村民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也构成了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要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
即使当事人只能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法院也有义务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作出回应,而不能逃避审查,否则就是遗漏诉讼请求。
按照以上规定,金长胜律师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对平政文[2009]217号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了审查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提醒】
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般通过以下几点进行:
1、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超过授权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
2、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下,擅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
3、程序: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起审查的时候,在申请书中一定要向法院阐明是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具体哪项条款提出审查,并阐述清楚其违法点,这样才符合规定。(郭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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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被征收人应如何对滞后数年之久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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