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土地,并在承包土地数年。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复议起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
汪某
委托代理人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
某市人民政府
被告二
某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系山东省济宁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土地,并在承包土地中养殖水蛭和泥鳅等水产品数年。
然而就在去年,某管理委员会为实施高速公路改建工程,将洪先生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和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开始实施征收。
在补偿尚未达成一致之前,某区城管局为了配合某管委会逼迫原告拆迁,以洪某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其作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城(开)改字(2018)第某号),责令原告壹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
行政复议
收到通知书后的洪先生立即联系了万典律师,与律师共同商议后,洪先生决定首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在复议过程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汪某在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涉案围墙和板房,属于违法建设,且处于持续状态。某城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驳回后,万典律师立即整理材料,起草诉状,后洪某向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典律师整理分析,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两个焦点: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可诉?
关于可诉性问题,万典律师认为: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4、6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制止是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之一,被告要求“责令原告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行为,给原告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所以,被诉《责令改正通知书》可诉。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合法?
被告某区城管局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未对涉案土地来源、面积、围墙、板房的建设时间等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现有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作出程序,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本案中,被告某区城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前,未履行相应程序,违反程序正当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最终,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万典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济城(开)改字(2018)第某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9)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某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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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山东济宁: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土地,并在承包土地数年。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复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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