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案例: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等核实认定、公示行为可诉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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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案例: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等核实认定、公示行为可诉吗
浙江绍兴的王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她家房屋要拆迁了,征收实施单位对她家的房屋面积、产权等核实情况进行认定并予以了公示,但王女士对该公示结果不认可,王女士想向上级机关进行复议,那该核实认定、公示行为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复议或诉讼呢?我们来看看最高法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00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对于核实认定、公示行为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复议或诉讼,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核实认定、公示行为是之后房屋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对被征收人的权益具有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因此,应当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之后有关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必然要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产权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该审查可涵盖对房屋的面积、产权核实认定、公示行为的审查。所以,核实认定、公示行为可以不作为独立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产权核实认定、公示行为,再审审查程序中,总体上认可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可复议、可诉讼的独立行政行为对待。
律师说法: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等核实认定、公示对之后的补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被征收人不认可核实认定、公示的结果,可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权。但并不是说,在公示过程中,没有进行复议、诉讼,这个核实认定、公示结果就一定作为补偿的依据,在以后的程序过程中,还是要进行审查的。遇到上述情形,被征收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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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绍兴案例: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等核实认定、公示行为可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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