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城中村改造行为与土地征收行为的区分,城中村改造 土地征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城中村改造行为与土地征收行为的区分
对于城中村,顾名思义,就是在城市里边的农村,在很多影视剧中都以城中村为背景,将城中村中的景象对观众进行过展现。城中村周围是繁华的城市景象,而城中村内部发展严重滞后,虽然处在城市内部,但是发展进度却与城市格格不入。在城市的发展中,对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的一部分,对城中村改造则涉及到城中村居住的村民进行搬迁,那么城中村改造与同样涉及到搬迁的土地征收行为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楼某住在浙江省浦江县,经过合法审批建造了房屋并且还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6年,浦江县政府发布关于城中村改造的通知,楼某的房屋位于改造范围之内。楼某认为对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告的征收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征收自己所在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二审法院均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楼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争议焦点是楼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首先,被诉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浦江县有关行政机关为推进城中村改造,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处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对权利人进行异地搬迁安置,但是土地性质并没有改变。楼某起诉“征收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楼某诉称的“土地征收”,实际包括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拆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楼某笼统地起诉“征收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虽然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将本案的城中村改造定义为行政征收,但是作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楼某可以针对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等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说,虽然在城中村改造中也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但是不同于“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可能只涉及到对村民的搬迁以及安置补偿,并不涉及到土地性质的转变,这不同于将集体土地性质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但是作为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城中村改造,仍然会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当事人仍然具有针对城中村改造中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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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和征收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 土地征收
●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性质
●城中村改造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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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
●城中村改造 土地征收
●国家关于城中村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城中村改造算不算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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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院:城中村改造行为与土地征收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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