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上访而非“任性”上访,维权须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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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上访而非“任性”上访,维权须依法, 依法上访而非“任性”上访,维权须依法信访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维权渠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责
依法上访而非“任性”上访,维权须依法
信访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维权渠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06年9月份,因准备修建公路、清理障碍,刘某与村委会成员发生口角冲突,导致受伤住院,刘某因此事上访,后来其与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补偿其4000元,刘某表示不会再继续上访。2006年5月,刘某以村委会违约、拖拉机等被盗等为由多次到镇、县、市信访部门进行上访,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的要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复查、复核决定书,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不服继续信访,期间刘某要求村委变更《宜林地带树株管理合同书》。迫于压力,村委会与刘某签订了协议,刘某再次表示不会再继续上访。在2007年,刘某以树木被烧为由又开始信访,村支书记与刘某再次达成协议,其表示不再上访。
2008年,刘某又到镇里信访,要求对之前的问题重新处理,否则将会继续到各级信访。之后刘某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上访手段给政府等部门不断施压,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在经北京市及当地县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然到北京重点地区非访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最后,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依法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任性”上访。上访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非采取极端手段非法上访,引发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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