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自然资源局强制征收原告土地!法院:违法!,张家界征地公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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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强制征收原告土地!法院:违法!
一、 案例介绍
2018年11月,区自然资源局在某大道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过程中,占用了登记在宋某某名下的位于张家界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块土地面积为0.374亩。
1985至1987年因家里人多无法居住就在自己责任田里新修建一栋一层三间房屋,解决居住问题。为了落实国家政策建房还田的原则,宋某某全家在这块林地里开荒造新田两亩左右,种植了五年,1993年7月因洪水自然灾害被冲毁,但至今耕地种植现场还存在。2017年5月,被告因建设某大道,拟征收路线从宋某某家责任田、责任山修路通过。可是区自然资源局未对宋某某所取得的责任田、责任山进行丈量。
2018年11月区自然资源局在未给付任何征收费用情况下强行征收宋某某责任田、责任山用于建设某大道。
宋某某认为区自然资源局的政行为违法,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强制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区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征收案涉土地程序合法。宋某某部分土地在该大道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2019年7月,工作人员与时任组长等一行人对案涉土地林地进行了重新勘测,该大道红线占用征收宋某某的林地面积约为0.374亩,该大道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征收案涉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本案中,案涉土地位于某大道建设工程项目范围,该项目已经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作为某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案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的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某大道建设工程项目(某区段)征收土地的通告》确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土地予以补偿。经现场勘测,案涉土地已经被某大道建设项目占用0.374亩,但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对该地块予以征收补偿,所以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四、 法院判决
确认张家界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征收该林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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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头条-湖南-张家界自然资源局强制征收原告土地!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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