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即使是无证厂房也不能随意拆除,遵守程序是法定义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南襄城:即使是无证厂房也不能随意拆除,遵守程序是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5日县政府下发姜庄乡关于禁养区养殖场(户)关停的通知,告知被关停对象如有异议,可以在本通知下达三十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2016年8月31日县城乡规划局出具证明,证明刘先生的养殖场未在该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7年2月23日被告县政府作出依法拆除通知书:“刘先生:你户(单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私自占用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等其他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限责令你户(单位)于2017年3月2日前清除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否则乡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复耕”。
2017年4月14日县政府对刘先生的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刘先生认为县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被告县政府对其辖区内违法建筑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认为原告的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等情形时,有进行拆除的行政职责。但是,即使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之前应当有效的履行告知、催告等义务,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文书。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之前,亦应对建筑物内的物品,采用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履行妥善保管、及时移交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建筑时未履行上述程序及义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原告刘先生请求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17年4月14日强制拆除其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17年4月14日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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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襄城:即使是无证厂房也不能随意拆除,遵守程序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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