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辰到底要不要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天津-北辰
到底要不要赔偿?
一、 案情回顾
李*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有合法房屋。
2013年5月7日,北辰区圣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给李*造成重大财产损害,并给李*的妻子造成严重人身损害。
李*就此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5)辰行初字第0204号《行政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津01行终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北辰区圣运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7日对李圣运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收到该判决后,李圣运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
北辰区圣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2019年2月18日,李圣运再次向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和原告妻子的人身损失。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天镇政行赔字第6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被告支付原告因其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4089148.8元,其中房屋价值损失10824000元;装饰装修损396000元;屋内物品损失共计2869148.8元,主要包括家具、家电、衣物、信鸽、名酒、首饰、现金及电机修理材料和设备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详见清单)。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财产损失中房屋价值损失10345808元;周转费用自2013年5月7日至2021年2月27日,共计378192元;搬家费、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100000元。
二、 被告答辩
一、原告主张被拆迁房屋财产损失、装潢费等损失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实际涉案房屋坐落于城中村改造应拆迁范围内,属于应当被拆除的房屋,且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行初字第020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应该按照《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积极主动搬迁。本案涉及拆迁人是天津市北辰区圣运庄村村政管理委员会。因此,原告可以依据安置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庄村村政管理委员会可对其进行房屋补偿安置,原告应取得的还迁利益不受影响。
二、原告房屋内部财产已经清点并未损坏,并且有部分已经返还。本案涉及的是拆迁后保管物品的返还,不属于国家赔偿。且请求人未能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财产损失的事实。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本案争议焦点
北辰区圣运镇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李圣运进行赔偿?
四、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故北辰区圣运镇人民政府应对违法强拆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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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头条-天津-北辰到底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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