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法定期内可以起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法定期内可以起诉
一、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某系国营福建省泉州某农场职工、印尼归国华侨。国营福建省泉州某农场于六、七十年代为其安排址于某区某街道某社区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房居住。
陈某某于七十年代未经审批在公房周围自行搭建部分建筑物用作厨房、卫生间、仓库、猪圈、鸡圈等。九十年代从某街道某社区公房迁出后,迁至第三人为其分配的某街道某社区公房居住。
2010年12月8日原告与国营福建省泉州某农场签订了《某农场旧房清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清退某社区公房。2010年12月原告参与购置某社区侨居房。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某区200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泉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8.8578公顷土地。
本案诉争房屋、建筑物(包括公房、自建房)在此次土地征收范围内(塘西至洛某道路项目红线范围内)。
2017年11月1日上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上述诉争房屋、建筑物(包括公房、自建房)进行了强制拆除。
原告诉被告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1月1日对址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原告自行搭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被告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自建房屋为石结构的一层房屋,面积为13.10平方米,系原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搭建,无相关权属证书。
二、 被告答辩
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被告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经查,被告于2020年4月9日收到该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原告应于2020年6月9日起三个月内,即2020年9月9日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才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三、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四、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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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临律-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法定期内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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