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造林补偿等经济纠纷,均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吗,异地造林补助: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异地造林补偿等经济纠纷,均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吗?
一、 案情回顾
原告兰州某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驶员公司”)因不服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及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分局”)作出的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某派出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内容是:2019年9月28日所报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被告某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是:申请人兰州某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所报案件,系与某石集团就林地退建产生的拆迁纠纷,同时双方亦存在异地造林补偿等经济纠纷,均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2008年至今,原告与兰州某石集团有限公司林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某林场位于某区华林山面积为11.6亩的土地建设驾驶员培训教学基地。期间,原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资金,采取多种措施将垃圾临时填埋场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绿化。2017年,基于土地性质属于林地且被原告占用的原因,兰州市某区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下发了七指发(2017)24号文件,责成某林场进行异地造林12亩,经费由某林场自行筹措。后某林场要求原告购买苗木并负责人工、管线改造、机械使用、浇灌用水以及后期管护等费用,进行异地造林。原告按照兰州市某区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完成了异地造林工程项目,经兰州市某区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验收合格后,向原告出具了《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表》。
2019年9月28日凌晨,某林场安排不法行为人40余人采取暴力手段,出动大型机械强行拆除我公司某区驾驶员培训基地,破坏1600余平方米教学培训场地,损害了原告所有的合法财产,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向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报案,被告某派出所以原告所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后原告向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原告认为,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认定原告租赁上述场地未经兰州市某区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同意,且原告所报案件属于林地退建产生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认定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复议决定书》。
二、 被告答辩
某公安分局辩称,2019年10月14日,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法制大队接到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对被告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不服。被告某公安分局受理后查明:2011年,原告租赁了兰州某石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某区华林山后山的林场土地,修建驾校培训场地并使用。
因该行为未经某区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同意,已经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国土和林业部门挂牌整治,某区国土资源局亦对原告做出了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某石林场土地。后因原告拒不退还土地,某区国土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15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103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2018年3月20日,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下发七指发[2018]16号《关于限期整改兰石林场林地督察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某石集团于2018年5月31日前彻底清理原告驾校,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接到通知后,某石集团与原告就驾校搬迁、清理一事进行协商未果,某石集团遂于2018年4月30日、10月26日先后下达《通知》,告知原告要对其所占林场场地进行清理,要求原告将驾校搬出,但原告因异地造林绿化补偿等费用问题拒绝搬迁。为完成七指发[2018]16号《通知》所要求的清理任务,2019年9月28日2时许,某石集团安排人员及设备对原告的驾校培训场地进行了拆除。后原告以驾校场地被他人损坏为由向被告某派出所报案。某派出所经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后,以原告所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9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次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
被告某分局认为原告向被告某派出所所报案件,系与某石集团就林地退建产生的拆迁纠纷,同时双方亦存在异地造林补偿等经济纠,纷均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19年12月2日,被告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综上所述被告某分局作出的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租赁兰州某石集团有限公司林场的土地作为驾校学员驾驶车辆练习场,其在租赁的林场修建的相关场地和设施为原告所有,兰州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中的法人,与原告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非法律授权或国家依法设立具有实施拆迁征收和强制拆除他人财产职权的有关机关,其无权组织实施拆迁征收工作和强制拆除行为,对于双方就租赁搬迁及易地造林补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兰州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本案中其通过自力方式私自派多名工作人员及挖掘机等设备将原告所有的财产破坏和拆除,且对于兰州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损毁原告驾校的该事实,二被告在调查核实中均已明确和认可,因此对于本案中存在的兰州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驾校损毁的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事项,被告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应对原告所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被告某派出所仅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亦未明确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被告某公安分局以同一理由作出的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 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二、撤销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七公行复决字[2019]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就原告兰州某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的报案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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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异地造林补偿等经济纠纷,均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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