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江: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湖南沅江: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一、 案情回顾
徐某云称,2011年,经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在某县某村某组地段建设某县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原告所有房屋及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位于拟征收地段。被告湖南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拆迁人,与原告签订了《拆除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在2011年4月17日前搬迁,并在2011年4月28日前拆除完毕,原告安置方式为自拆自建。该协议书同时约定复迁地位置为某路与曙光路交叉处。被告管委会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且被告管委会的原主任刘某某和原告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管委会于2011年4月18日出具了《承诺》一份,载明原告与徐某雨、徐某风三人复迁地建房时间承诺从拆房完毕之日起五个月之内保证提供,如超时则每月每户补助一万元。
被告管委会在该《承诺》上加盖了公章。2011年4月30日,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拆除了征收地块房屋,拆除面积共280.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收归被告管委会所有。原告拆除房屋并交付土地后,被告管委会并未向原告提供协议约定的复迁建房的宅基地,也未支付超期供地的补助费每月一万元。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反映,被告均以复迁地无法安置为由拒绝。2012年7月28日,某经济开发区综合办公室召开原告房屋征拆相关遗留问题会议,该会议中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变更协议将约定的复迁地转到玉潭复迁地,如原告不同意,则需另等通知,也不再发放补助费。二被告单方拒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也不承认原告拆迁面积为280平方米,同时终止了原补偿承诺,甚至将原告搭建的临时住所拆除,故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告答辩
被告管委会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被告并不是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而是由于安置土地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被告已经重新配置安置地,因原告拒绝重新安置,其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2万元补助费的依据是补偿协议和承诺书,但承诺书约定的总额应为5万元,原告长期不起诉视为放弃了该笔资金的请求权。承诺系单方收益性行为,原告拒绝重新安置,被告可以相应变更该项承诺内容。
2012年7月28日召开了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原告及其亲属均参加了该协调会视为原告同意补助资金总额调整为9万元,承诺书至2012年7月30日终止,并就2012年前的承诺作了一次性结论,原告亦按会议纪要领取了9万元补助金。综上,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且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四、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本案系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依法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非行政诉讼法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
截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原告徐某云因被告未履行案涉协议和承诺多次采取信访等方式主张权利,且被告亦未明确表明拒绝履行义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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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沅江: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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