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针对涉案宅院的补偿安置事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南荥阳:针对涉案宅院的补偿安置事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 案情回顾
告系二十里铺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一处,地籍号为2-11-16-圣运X,原告于1996年将该宅院免费借给王某某居住;2015年该村拆迁时,对该宅基地上的附属物进行了调查清算,调查登记表登记的是租户王某(即第三人王某某)的名字,其他村民的附属物赔偿款均已发放,但一直未给原告发放;2017年,原、被告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该协议一直由二十里铺村委保管。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应赔偿原告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两套,并按人口数发放过渡费,原告的家庭是双女户,每个月还应多发半个人的过渡费;迄今为止,被告不但不向原告返还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不发放附属物赔偿款和2015年、2016年的过渡费,2020年5月份,二十里铺村委按照协议给村民分配了第一套房屋,但一直不给原告分房,经原告多次找村委协商,仍未解决。
二、 被告答辩
根据被告核实的情况,原告于1997年将涉案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同村村民王某某,其后王某某一直居住该房,王某某于2008年对房屋进行了拆除重建;原告已经将宅基地转让给王百含,在拆迁前进行附属物调查时,被告及村委确认并由王某某签订了附属物调查表,当时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于王某某是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在原告与王某某之间的争议没有解决之前,被告不宜同原告签订协议;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二十里铺村的整村拆迁改造工作,系由被告作为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被告负有与被拆迁户订立并履行相应安置补偿协议、指导二十里铺村委协助办理有关补偿安置事宜、给予被拆迁人相应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中,享有较行政相对人优先的权利,享有相应指挥权、监督权,有权依法调查并确定补偿对象及安置补偿的范围;涉案宅院被拆迁时,其宅基证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由王某某实际长期居住,该类情况,可由被告依据当时实施的拆迁安置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王某某曾对涉案宅院进行了翻建,原告诉求涉案附属物清单所载财物的全部补偿款,忽视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原告与王某某之间确实存在有关物权归属的民事争议,相应用益物权需由被告裁决;被告以存在民事争议为由不予处理,长期拖延,不利于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原告有关其曾参与签订涉案宅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张,证据不足,当事人在涉案宅院的拆迁安置中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尚无明确的行政协议来界定,因此,原告关于履行所谓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拆迁虽已发生数年,但其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因此,被告有关本案起诉期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涉案宅院的补偿安置事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征地搬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的?荥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头条-河南荥阳:针对涉案宅院的补偿安置事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