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官司收费7000元合理吗,拆迁官司收费标准: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官司收费7000元合理吗,拆迁官司收费标准
与业主之间因装修款问题,装修包工头竟然在对方家门上贴“大字报”,辱骂对方是“gou”,最终摊上了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房东各种损失共计7000元,并在单元楼道贴道歉信,向房东道歉。
2023年9月,无锡市民老付带着租客去自己刚装修好的公寓看房时,发现公寓门上竟被人贴了“大字报”,内容包括:“此房有债务纠纷,勿动”“欠债还钱,难缠的gou”“劝你善良,赖皮的业主”“我是被房东欺骗的租户,骗我债处理好,房东不退我租金,我把租金住回来就不住了”“房东欠债 为民除害 替天行道”“房东有债未解决,千万别信房东话”“勿动门撕坏了这房东赖你可不得了”“房东欠债勿动付某”“付某老赖要除”,等等。看到这一幕,老付头脑发懵,租客则在稍微犹豫后,尴尬而不失礼貌的笑道:“房东,这个……,我刚好有点事,再聊……”
老付心想:我也没欠谁钱,这是谁干的呢?再一琢磨,内心笃定:“肯定是装修包工头干的!”随后立即联系包工头张某,要张某解释。张某回复:“你欠我装修款4000元没结清,还赖账,休怪我出此下策!”老付气道:“我哪里欠你钱,你无理取闹!”
原来,2022年11月,挂靠在一装修公司名下的包工头张某,以装修公司名义与老付在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款总包75000元,工期3个月。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没能及时完工。2023年4月19日,包工头与老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2023年4月21日完工,老付额外补偿装修款2000元,若延期完工,则每天扣款100元。然而,张某又一次没有按时完工,老付一纸诉状,将合同相对方装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延期完工的损失。
法院调解过程中,装修公司派员参加调解,承诺按期保质完工,老付就撤诉了。到2023年9月1日,老付再次与装修公司代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楼梯未按要求完工暂扣1000元,待完工后支付,另老付垫付了1000元灯具款,需从装修款中扣除,故老付暂扣2000元,并按73000元结算,且老付也不会再按原来承诺额外补偿2000元。
这一下子扣了4000元,包工头张某就不乐意了,找老付要钱,老付表示已经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了,并且张某没有按时完工,无需支付额外补偿。没想到,沟通不成的张某,竟想到了贴“大字报”的主意……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邻居连老付的人都没见过,就听说老付是个“老赖”了,中介也知道老付房子上有纠纷,不敢带人去看房,老付的房子迟迟无人问津。
之后,老付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8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名誉损失费50000元、往来无锡处理纠纷车旅费6000元。
到了法庭,张某仍然以老付欠款不付为由,认为自己做法没有错。
无锡市新区法院审理认为,于公民而言,名誉是对公民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该案中,张某与老付的纠纷系因装修款的争议引发,从装修款争议的过程来看,老付系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后暂扣2000元,又因张某没有按照约定于2023年4月21日完工而扣除补偿款2000元,老付扣上述款项是有一定理由的。况且,即便是二者有装修款争议,也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权利。张某通过张贴大字报的形式,对老付进行人格侮辱,贬损了老付的社会评价,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老付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老付要求张某以书面形式张贴道歉信在单元楼大门口的方式进行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张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房屋不能顺利出租和老付的其他合理损失及精神困扰,酌定由张某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老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名誉损失50000元,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陈法官提醒,在社会交往中,发生经济纠纷是十分常见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而不应通过类似该案中采取“大字报”的方式,又或者其他在网络、微信朋友圈等公开场合,采取贬损他人人格的方式维权,否则可能“维权不成,反成侵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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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夏琬
来源:头条-追讨四千元装修款不成,贴大字报骂房东是“gou”,包工头被判赔偿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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