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部门有哪些单位,北京管拆迁的部门: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北京拆迁部门有哪些单位,北京管拆迁的部门
房屋征收,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比较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多企业主也会主动学习这部法规,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法条还是不能很好地理解。对此孟雷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针对这些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本期的主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先来看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那么,征收实施单位是什么意思?因为征收过程当中一般有三个主体会出现:一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般是区县级行政主体。二是征收部门,征收部门一般规定是住建部门,实践中住建部门是征收主体比较多一些。一般的征收当然也有的征收部门是管理委员会,某某管理委员会或者是某某管理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可以作为征收部门。
还有一个实施单位,实施单位一般是由征收部门委托。比如具体实施单位委托街道办事处,有的是街道办或者是一些某某办公室,如征收补偿办公室等等。这类的某某办公室它也是征收实施单位。当然在征收决定的公告当中会载明征收主体是谁,征收部门是谁,征收实施单位是谁,这是三个出现的主体。当然征收实施单位主要还不是以利润为目的。所以这里更多的还是一个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某某组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但是一般不会出现个人公司之类的。
本条规定还提到征收部门对实施范围内征收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征收补偿的部门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补偿协议是征收部门的职责,如果说在强制拆除过程当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是某某街道办事处或者是某某管委会或者是哪个部门行政机关,实施了这个行为,应当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说是由哪个行政机关委托了实施单位去实施的,那么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被告应当是委托机关,委托的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条例确定了法条,将来在实践过程运用时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法律推定以及补偿方面的具体程序主体都进行了说明。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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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岚洁
来源:头条-北京拆迁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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