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受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宁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是宁波市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户,地址为大庆××村××幢旁平房,至今未得到过房屋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在申请表中要求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或快递,但被告至今未给予回复。故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的申请至今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已经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被告答辩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合原告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法定要求,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该信息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口头补充答辩称: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电话联系过程中,原告称不需要书面答复,故被告未提供书面答复给原告。
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为“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中与宁波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的估价合同金额及街道实际支付该公司的金额(包括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并在申请表中要求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或快递,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复。
另查明,原告系宁波市江北区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拆迁户,该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系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故被告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具有对该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故应以被告在以答辩期内的答辩意见为准,且本案中,被告的庭审答辩意见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前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被告超期未予答复,系程序违法,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其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申请的内容是否应予以公开,此属于被告应予以答复的范畴,基于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本案中不宜直接认定,应先交由行政机关审查为宜,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对原告要求“提供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中与宁波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的估价合同金额及街道实际支付该公司的金额(包括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事项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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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临律-浙江宁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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