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了两年多才出最终评估报告,还有效吗,评估了两年多才出最终评估报告,还有效吗为什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居女士一家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居民,当地有一套1997年取得房产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一直居住并使用。2013年7月19日,鼓楼区管理机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示公告,决定征收鼓楼区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其中所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一家的房屋便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之内,但由于补偿不合理等原因,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分别于2015年4月、7月,2016年1月、2月、3月多次向居女士一家送达《约谈通知》,居女士一家也多次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协商补偿事宜,却始终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
另外,2013年3月,拆迁方便委托评估机构,对将要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补偿价格作出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其中便包括居女士一家的房屋。2015年拆迁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因2013年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存在问题需要重做,最终在2015年9月才最终出具了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正式评估报告,在2016年3月向居女士一家送达。
2016年5月23日,因居女士一家一直未能签署补偿协议,鼓楼区管理机构对居女士一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居女士一家的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一套建筑面积121.59㎡的住宅,同时也约定了产权调换的差价款以及过渡费,搬迁补助费。要求居女士一家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被拆迁房屋。居女士一家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拆迁方2013年7月19日作出征收决定后,一直到2015年9月才完成对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评估报告,并拖延至2016年3月才将两份评估报告送达给居女士一家。也就是说,拆迁方是在发布征收决定的3年之后,才完成了以2013年为时间点的,安置补偿内容的确定。显然,拆迁方在评估报告的一年有效期内一直未与居女士一家签订补偿协议,也怠于履行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在此期间内,房屋价格会明显变动上涨。此时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下,继续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评估时点来结算差价款,对于居女士一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拆迁方在2016年5月23日对居女士一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这一时间点来作为重新评估的依据显是更为事宜的。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产权调换差价款相关内容,并责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管理机构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2016年5月23日作为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值为基准,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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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临律-评估了两年多才出最终评估报告,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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