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昭觉: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昭觉: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一、 案情回顾
原告列某诉称,2019年10月16日,原告房屋被纳入《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同日,二被告联合作出《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征用土地面积及补偿费公示表》、《美姑县某小学校扩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面积及补偿公示表》,明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并明确了征收原告房屋相应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2019年11月15日,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和美姑县某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原告屋内物品全部损毁,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1、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被告美姑县自然资源局辩称,该案由与原告实际事项不符,原告诉讼事项与我局不产生利害关系,我局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2019年11月15日,在美姑县某脱贫标准中心校建设项目拆除工作中,我局未参加原告房屋拆除行为。且按照《美姑县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美委办【2018】130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总体指导和监督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依法做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测算及安置人口的计算和审核等各项工作。在实际拆除工作及部门职能职责上,该案诉求与我局无利害关系。
被告美姑县某人民政府辩称,一、该拆迁过程中系原告的过错,导致其拆迁款至今未支付成功。原告认可政府对其涉案房屋的征收,亦认可政府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物权因依法征收而丧失,故原告列某已丧失被拆迁房屋物权,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在案涉房屋拆迁过程中,乡政府对所有拆迁对象的房屋、林地进行测绘并公示,对征收位置、项目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登记、实施主体、救济途径、公告期等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乡政府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实施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的行为合法有效。该片区其他房屋已经依法拆除,原告因一些不合理的原因拒不拆迁;三、乡政府损毁房屋内物品的事实并不存在。被告提供的原告征地拆迁建设项目内房屋调查统计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人证言能充分的反映原告诉称的损毁房屋内物品的事实不存在。被告拆除的是原告已自行搬迁腾退后的房屋,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三、 本案争议焦点
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四、 法院审理
原告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房屋征收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意义重大,征收主体理应按照严格、正当的程序进行征收。首先,本案中,被告美姑县候播乃拖乡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未提交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等相关材料,而直接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原告房屋所在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证据证明该土地已经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土地具体实施过征收。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土地。批准征收后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对地上附着物应当进行补偿。本案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合法征收、土地权属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对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次,即使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系合法予以征收,但对于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仍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被征地拆迁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和要求。而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政而不宜逾越法定职权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在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未赋予乡级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利。在法律只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未赋予乡级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均无权强制执行,否则构成违法。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其合法强拆的相关证据。在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组织对原告列某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因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完成,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越权行政违反了公务员的什么义务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昭觉: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