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诉讼早知道,几点注意定被告!,征拆法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划的迫切需要,征收拆迁已经成了我们老百姓较常遇到的事情之一。但许多的征拆活动却存在着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比如强拆、补偿不合理、签订行政协议不履行等等。这个时候很多朋友都会向去法院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这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可由于行政系统庞大、部门繁杂,很多时候老百姓都没有办法确定好该告哪个“官”,也就是找不到适合的主体作为被告,导致出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今天,圣运律师就给大家简单介绍几如何确认对方是否属于适格的被告。
1、从行政主体的概念来确定被告
想要作为行政被告,首先应当满足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概念出发,来看对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概念中,我们可以提炼出,行政主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权、名、责”。
首先,“权”指的是,要有自己独立的行政权力。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富可敌国的阿里巴巴公司是不是行政主体呢?很明显不是的,因为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权力。
其次,“名”指的是,要有自己独立的名义。很多政府的内设部门,其本质只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并不具有独立的名义,那么也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比如政府办公室,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但是因为缺乏独立的名义,原则上来说在诉讼时,我们也只能以政府作为适格的被告。
最后,有了独立的名义和行政权力,他们还要能为自己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权名责”相统一。
2、从行政主体的分类来确定被告
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做职权性行政主体,一类叫做授权性行政主体。
简单来理解,职权性行政主体可以用四个字来形容——“天之骄子”。这类行政主体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说到这,可能大家有疑问了,什么样的主体属于职权性的呢?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叫一般行政机关,就是我们熟悉的五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省级政府、市一级政府、县区一级和乡镇一级政府。
第二类叫专门行政机关,比如我们熟知的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等。
第三类叫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只有三个,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和我们征拆中最常见到的街道办事处。
这里大家注意,派出所并不是派出机关,也就不属于职权性行政主体,而是一种派出机构。那派出所有没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呢?这就涉及到我们讲的第二大类——授权性行政主体。
授权性行政主体,其原本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基于法律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也可以在一定的领域,有独立的权力、独立的名义,独立的承担责任。
比如我们刚才提到的派出所,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派出所在一些工作上,也可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比如: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到底能否做被告,就没有办法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然,还有许多被告资格的确认,不仅要结合概念、分类,还要结合法律的特别规定,考量其行为的性质来分析。并且不同级别的被告,还会影响诉讼管辖的法院级别,对于老百姓而言,确实是一件负责的事情。这里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来为大家排忧解难,防止因为时效影响个人的维权之路。(李红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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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临律-征拆诉讼早知道,几点注意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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