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产官司案例,房屋拆迁官司案例: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房产官司案例,房屋拆迁官司案例
来源:萧山日报、萧山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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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杭州萧山某街道老王因拆迁,分配了3套安置房,老两口和儿子各住一套,空出一套。由于当时面临儿子结婚、新房装修等大事,经济上比较拮据,老王就准备将空出的一套安置房出售,以缓解经济窘境。
刚好,同村赵某有购置一套的需求。双方经过协商,老王以3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一次性支付30万元购房款,由于该套安置房还未到年限办理产权证,双方仅签订了转让协议。
赵某购得该房后,花了10余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双方各得其所。
房价上涨 二人反目成仇
转眼到了2019年,随着萧山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价大幅上涨。家中经济已宽裕的老王,看到蹭蹭往上涨的房价,对于自己当初30万元卖掉安置房一事越想越懊悔,于是找到赵某,提出要毁约,收回房子。赵某表示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险些引发肢体冲突。
经同村人引导,双方找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老王提出,一方面,该套房子当初是低于市场价出售的,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自己卖出的这套安置房至今未办理产权证,所以肯定是无效的合同,自己有正当理由收回房子,并退还赵某30万元。
赵某则生气的表示,当初买卖安置房双方你情我愿,并签订了转让协议,自己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又花了10多万元装修,并且已经住了4年,哪里还有收回去的道理,老王未免太霸道,自己绝不同意。
说着说着,双方又开始争吵起来,险些又动起手。
老娘舅高立华给双方分析: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是限制合同自由,而是从产权明晰的角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违反此条是违反了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民事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同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无效。而且,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是原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十分简单,只涉及转让金额,没有涉及到违约约定和今后过户事宜,所以才导致双方今天的矛盾。
同意解除协议 因为价格又发生了争吵
赵某提出如果自己不解除购房协议,今后会不会有后续的问题?对此,高立华向赵某解释,购房协议存在较大的瑕疵,而且还需要几年后才能办理产权证,如果继续持有该房屋,以后过户等相关手续还需要老王协助办理,有可能会产生新的矛盾。而且在房屋过户前,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老王如果出现债务纠纷,也有可能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等风险。
赵某听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购房协议,但是要求老王按照当前商品房市场价140万元将房子回购。
安置房(资料图)
老王表示,自己也希望解除购房协议,但只愿意用50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赵某当初是低于市场价购买的,购房加装修花了40万,自己多给了10万元,就当是给赵某的补偿,毕竟赵某也住了4年了,新房也变旧房了,多给10万自己觉得很合理了。
赵某一听,激动的起身就要离开调解室,称老王毫无诚意,扬言不调解了,自己就住在这套房子里,绝不会搬走。按照多年的调解经验,老娘舅清楚赵某内心还是想继续调解,便将赵某引到另一间调解室,分开做思想工作。
纠纷顺利化解
“你当初急着用钱,把房子卖了,赵某买房的举动一定程度上还帮助你缓解了经济危机,你现在经济宽裕了,却抓住漏洞,提出解约,本质上有违诚信原则,你自己也是做生意的,这样以后别人还怎么信任你。假如赵某当时不买你的房子,他拿着钱去买别的房子或者作其它投资,现在也已经增值不少,赵某装修房子也花了时间精力,这些也不是钱能够衡量的,于情于理,希望你能再上浮一定的标准。”老娘舅高立华对老王言辞恳切。
对赵某,他耐心劝解道:“你提出的140万元,是你们街道现在商品房的市场价,按照市场买卖规则,安置房的价格总体上还是低于商品房价格的,所以希望你能适当的降低标准。”
通过一天的调解,老王和赵某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这起因安置房买卖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
买卖安置房还是要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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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锦雅
来源:头条-杭州拆迁户30万卖掉安置房,四年后房价大涨!他要收回房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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