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次拆迁能拿房子吗,上海二次拆迁政策: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上海二次拆迁能拿房子吗,上海二次拆迁政策
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在册户籍3人:黄某1、黄某2、黄某3,系三兄妹。
2020年11月,系争房屋动迁。
征收补偿利益合计600万元。
黄某1、黄某2、黄某3兄妹三人自小在系争房屋居住。
后黄某1因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黄某1回沪后长期居住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为黄某1。
黄某2一直在系争房屋居住至2018年左右,2008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黄某2。
黄某3婚后居住系争房屋至2005年左右搬离,后随子居住。
2007年11月,黄某1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为黄某1。
黄某2、黄某3在他处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各方对该动迁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1系知青,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迁入户籍,虽获得过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的房屋,但其系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不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故黄某1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黄某2因出生报入户籍,在2008年即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且曾长期居住系争房屋,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黄某3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长期居住系争房屋,无证据证明其在本市他处享受过住房福利,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的因素等,本院酌情确定黄某1、黄某2、黄某3分别分得征收补偿利益200万元。
三、律师解读
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时,对“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福利分房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均等分割。即本案中,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在性质上类似于私房,即使享受过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亦不影响其作为同住人的认定。
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中,被安置对象明显享受过福利政策,依然会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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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赵雪悦
来源:头条-上海拆迁:享受过宅基地动迁的人,还可以再分拆迁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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