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拆迁律师:这几种情况下发生的强拆不合法!,什么行为属于强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更是我们老百姓最宝贵的私有财产,所以,任何人、任何单位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擅自闯入,更不能擅自拆除,在征地拆迁中亦是如此。征地拆迁是我们老生常谈的一个话题,而且大家也应该都知道,只要遇上征地拆迁,那么自然就会与我们老百姓的利益产生挂钩。
所以,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时候应当要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也就是说,该履行什么程序的时候就要履行到位,该给的拆迁补偿也应当一分不落地给予被征收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拆迁纠纷,也可以顺利地推地征收工作。
但此前我们也经常说,征地拆迁工程是比较大的,而且涉及的征收程序也较为复杂,所以,经常有个别征收方为了减轻征收工作量,或是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往往不会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拆迁,尤其是当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经常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断水、断电,甚至是强拆。
但是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都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擅自实施强拆行为,否则必然会给被征收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对此,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的强拆肯定是不合法的,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1、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征收决定、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即针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手续以后,方可实施土地征收。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之前,都应当要依法作出征收文件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这是最基本的征收程序。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作出征地批复文件或是征收决定,即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甚至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等,那么就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尽快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然后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
2、未作出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便强拆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来说,就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从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时,征收方想要尽快拿到土地就必须要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收到这样的文件,房屋即被征收方给强制拆除,那强拆肯定是不合法的。
3、在诉讼过程中,房屋被强拆
相关部门在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等文件后,一般需要保障被征收人救济的期限,一般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在这个期限内,相关部门是没有权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即便过了救济期限,但只要被征收人在救济期限内已经提起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即已经走上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的道路,那么相关部门也是没有权利实施强拆行为的,只能等到诉讼终结,要不然即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也有会予以受理。
4、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强拆
当然了,相关部门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倘若被征收人没有在救济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且也已经过了救济期限,那么相关部门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即向法院申请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而是直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那么即便已经过了救济期限,其强拆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
5、征收方直接委托村委会、拆迁公司等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
除此以外,有的征收方怕担责,所以,在推进征收工作的过程中,会委托村委会、拆迁公司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由于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法定强制拆除的相应职权,所以,其的强拆行为仍然也是违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可以在审查过后,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
6、在拆除的过程中,未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直接组织人员拆除房屋
最后就是,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如果没有进行物品保全,继而对被征收房屋实施了强拆,即使强拆行为是获得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强拆行为同样也是不合法的,同样也会对被征收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没有对自己财产进行保存,便强拆拆除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收集证据材料,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提起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注于以“征地拆迁案件”为主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由执业二十余年的贾启华主任律师领衔,代理业务遍及北京、福建、黑龙江、安徽、广东、广西、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四川、内蒙古、吉林、辽宁、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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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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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属于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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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程序不合法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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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属于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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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临律-圣运拆迁律师:这几种情况下发生的强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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