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拆迁但跟父母分户了,拆迁和父母分户: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面临拆迁但跟父母分户了,拆迁和父母分户
■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主旨介绍:1. 对符合分户条件的未分户村民进行房屋安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户籍”和“产权”的关系,对确实分别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仅未分户的村民给予分别安置而非合并安置,以更好的保障其居住生活条件,体现出房屋产权的独立价值。
2. 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户居住是我国农村一项重要的传统习俗,被征地农民的居住便利性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
3. 户主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其前提是协议所涉人员均在一“户”上,如果已经分户,则户主不能代替其他家庭成员签订协议、处分权利。
在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较为罕见。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开始深度参与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理念改革之中,其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积极的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82号行政判决书对外公开。最高法在最高检抗诉之下对“周德均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一案”进行了提审,并在终审判决中对实践中备受关注的“宅基地上村民分户安置还是合并安置”这一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广大农民朋友简化梳理这一裁判中的要点,希望对大家正在面临的纠纷困扰有所帮助和启发。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周德均及其父母在涉案村分别建有宅基地上房屋并拥有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案两处住宅房屋可谓“双证齐全”,合法无疑。
然而到了征地拆迁时,征收方却在与其母亲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中按当地政策规定仅给予了当事人“合并安置”的房屋安置,两处房屋转眼可能变成一套安置房,这令周德均无法接受。
那么究竟是“分别安置”还是“合并安置”更为合理呢?最高法在裁判中给出了如下意见:
征地农转非人员以“户”为单位进行住房安置的含义,实际演变为以“户籍”为单位而非以房屋“产权”为单位进行安置。本院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本案中确有不当:
首先,将周德均与母亲侯远淑合并安置,损害了周德均就原房屋所享有的物权利益。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以及人口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将除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地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可以完全“自由”裁量。国家在给地方授权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原则性和政策性的规定,用以指导补偿标准的制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修订前)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是安置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是安置补偿工作的基本目标。
具体到住房安置,该项工作的目的在于补偿被征收人原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除的损失,针对的是原房屋的物权,其功能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降低。
一般而言,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所奉行的“一户一宅(基)”原则及相关制度的作用下,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与“户籍”紧密联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当中以“户籍”为单位进行住房安置,既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的现状,也不会出现“户籍”与“产权”关系的对立。
因此,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已成为多数地方的习惯做法。但实践当中,各地“户籍”和“产权”管理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不顺畅,确实导致了一些符合分户条件且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尚未分户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的状况并非村民个人原因所致的前提下,以“户籍”的不独立性否定“产权”的独立性,因习惯做法而忽视个别利益,确有不当。
土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时,在以“户籍”为分配原则的同时,对于因“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导致的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安置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形,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体现出房屋的居住价值,从而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其次,将周德均与母亲侯远淑合并安置,损害了周德均原享有的居住便利性。
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户居住,是我国农村的一项传统习俗,这项制度在充分利用生产生活资料、提高生产积极性、减少家庭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事关农村居民生活便利性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不仅包括征收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进行住房安置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依法享有的居住面积,也应当包括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便利性不因征地行为而受到明显损害。
最后,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过程中,户主有权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是协议签订时,协议所涉人员的户籍均在一“户”上。
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以户籍为单位,实践当中一般认可户主对该户所涉人员及安置补偿利益的处分。
但案涉《住房安置协议》签订时,周德均与母亲已经分户,侯远淑代表周德均处分安置补偿利益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此时,以侯远淑签订《住房安置协议》为由,将周德均与母亲合并安置,显然于法无据。
结合上述裁判理由,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3点:
一是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已明确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列为法定征地补偿项目之一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要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获取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价值补偿的权利,坚决守住“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底线,对动辄按户籍“合并安置”而完全忽视房屋产权利益保护的做法予以明确拒绝,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是在面对类似本案中周德均及其父母“分别拥有住宅且房证、地证齐全”情况时,主张“分别安置”以保障拆迁后的居住便利性完全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的支持。此时仍坚持按政策规定“合并安置”,令原本的两处房屋变成一套安置房,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三是对符合分户条件而尚未分户,尤其是成年子女与父母仍为一户的情形,主张按“两户”获取房屋安置有一定法律和事实依据,这点已为许多地方性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所确定。
从另一个角度看,本案中周德均及其父母属于典型的“一户多宅”,但其两处宅基地上房屋均证件齐全,可反推此种情形下的“一户多宅”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因就在于成年子女与父母是两户,而非一户。
此外,最高法还在判决中解决了补偿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问题,将其明确为市县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而非省政府、国务院“征地批复作出之日”,对于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启动的项目而言,这一问题已基本不存在争议。
不过,对于适用新法的项目而言,恐需要重新明确补偿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问题,这有待于实践中的进一步观察。
本案给予大家的结论性意见是,未分户但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是有权主张分别安置住宅房屋的。
附:最高法判例: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及“分户安置的考量因素”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如果您觉得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面临拆迁但跟父母分户了怎么办
●面临拆迁但跟父母分户了怎么处理
●拆迁和父母分户
●父母拆迁分房女儿有权分一份吗
●拆迁父母分家不公平可以上诉
●和父母分户后拆迁有我份吗
●和父母户口分开拆迁还能分到吗
●面临拆迁但跟父母分户了有影响吗
投稿:鲁诗婷
来源:头条-最高检抗诉征地补偿裁决案件,未分户村民能否分别安置有答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