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确权纠纷怎么解决,婚迁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房屋确权纠纷怎么解决,婚迁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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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郭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浙江省某村村民,父母共育有三子,李先生为次子。1990年,李先生父母主持分家并签订《分书》,约定长子(李先生之兄)分得西边1间平顶房,占地面积为46.5平米;李先生分得东边1间平顶房,占地面积为46.5平米;三子(李先生之弟)当时尚未成年,与父母共同居住,长子与次子共同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分家后,其父母又将剩余21.6平米的空宅基地(半间)赠与李先生。后,李先生之兄在外另建房屋,将分家时取得的46.5平方米房屋和宅基地转让给三弟(李先生之弟)。至此,父母的老宅基地与长子无任何关系。
1991年村委会组织办理土地登记时,由于李先生本人外出务工,村委会误将李先生共68.1平米的宅基地及房屋报为其长兄所有,将原本属于李先生的宅基地登记在长兄名下,并为长兄办理了山项继建(1992)第442号土地使用证,李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1992年,李先生在其父母赠与的上述空地上建起一座二层房屋,并扩建半间,连同分家获得的46.5平方米宅基地,共占地95.4平方米。
2015年换证时,该市人民政府又在错误登记的山项继建(1992)第442号土地使用证基础上,为长兄办理了临杜集用(2015)第129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68.1平方米。
2019年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行政机关将扩建的半间一并确权登记,更换为现在的浙(2019)第0157011号《不动产权证》,以上共计95.4平方米的宅基地登记为李先生长兄所有。
另外,在其长兄已经将通过分家取得的宅基地出让给三弟之后,其另行单独使用的宅基地也向村委会提出确权和登记申请。
2015年11月26日村两委召开会议,表决同意了李先生长兄在另规划档内建房二间,即长兄作为独立的农户单独获得宅基地审批。
现长兄单独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而浙(2019)第0157011号《不动产权证》将属于李先生的宅基地登记在长兄名下,不但剥夺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使其长兄同时拥有两块宅基地,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2021年8月,该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土地并未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严重影响李先生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无奈之下,李先生于2022年5月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李鹏律师代为处理土地确权纠纷。
陈律师于2022年3月起草了《不动产权更正登记申请书》,并指导李先生以邮寄方式向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更正申请,要求其依法将浙(2019)临海市第0157011号《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更正为李先生,并提交了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关于申请更正登记不予受理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认为李先生长兄户不动产登记程序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登记内容无错误,并认为李先生申请更正登记所提供的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不够充足,决定不予受理。
陈律师认为,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未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鉴别,未就权属争议进行审查判断,其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22年6月13日起草《行政起诉状》,要求其撤销所作《答复》,重新对李先生的更正登记申请作出处理。
诉讼过程中,被告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撤销上述《答复》,并重新对李先生的更正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夹杂确权纠纷。房屋确权纠纷主要适用民事诉讼解纷,土地确权纠纷主要适用行政救济或行政诉讼救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当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怠于履行更正职责,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时,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督促其履职或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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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书一
来源:头条-征收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纠纷”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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