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凤: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赔偿损失: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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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陕西丹凤: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赔偿损失, 陕西丹凤: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赔偿损失一、 案件简介县政府对刘某军作出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复,后刘某军自行建房三间。后县
陕西丹凤: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赔偿损失
一、 案件简介
县政府对刘某军作出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复,后刘某军自行建房三间。后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对刘某军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认为刘某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房屋,影响遗址整体风貌,责令其自行改正。后刘某军又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了四间房屋根基。原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再次对刘某军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联合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将刘某军修建的四间房屋的根基实施了拆除。后刘某军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寄送了《赔偿强制拆除房屋根基损失的申请》。县文化和旅游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决定不予赔偿。刘某军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县文化和旅游局超越法定职权,遂判决被诉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刘某军的损失。
二、 被告答辩
县文化和旅游局答辩称:刘某军的房屋根据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将其拆除的。
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县文化和旅游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我国的法律没有授予文化和旅游局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利。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刘某军的房屋根基实施拆除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本案结合事实基本情况,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对刘某军修复水管和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四、 裁判结果
1、确认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刘某军房屋根基及门楼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赔偿刘某军修复费用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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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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