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方式的探讨,拆迁公告是什么样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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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方式的探讨
案例:
江苏某市一商业小区业主们在入住该小区六年之后一天,通过张贴在本小区一份拆迁公告,才愕然发现本小区所在地区重新进行规划,土地将被收回重新进行商业开发,用途仍是文化娱乐、商业住宅开发。为此,小区业主认该市规划部门未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在改变该地区规划时,未告知利害关人有听证的权利,也未告知被规划内容,而向该市规划局要求公开规划内容,但该市规划局告知该规划内容早于一年前公布于该市规划局官网上,该规划局以此视为规划内容已进行公告。
但如此公告,不能让利害关系人即小区业主信服,也不能让与本案无关的一般人信服,而且这种公告的效果,甚至连圣运视台也曾评论其不一定能达到公告广泛告知的效果,更无法体现公告的基本出发点理论基点:体现现代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社会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
而笔者在接触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发现政府、拆迁人要么不依法履行公告义务(这样情况比较少,但也存在而且情况比较恶劣),要么依法履行“公告”,但无法达到广泛告知的效果,也是其拆迁程序违法的重要表现之一。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拆迁案件中公告方式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律师观点
公告是现代社会中是管理方法中最为常用的方式之一,也是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常用方式,尤其在有关拆迁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被拆迁人为数不多的几项权利:要求举行听证权、拆迁信息公开权、裁决听证会前谈话权等等权利,基本上都与各种拆迁信息公告有关,由此可见,是否能充分公平做到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告的作用和意义,在拆迁案件中对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十分重要。那么,明白公告的概念将是本文一个基础性问题。
一、公告的概念:
公告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应用文文体。从其进行文义解释就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信息需向公众发布,并要达到广而告之、并被知晓的效果,所以公告应具备地两个最基本性质是:公开性、告知性。具体阐述就是:
1、公开性:所谓公开性,就是指它所写作的内容、承载的信息,都是要向一定范围内或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的,是要让大家知道和了解的,具有较强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2、告知性:所谓告知性,就是指它的目的,是为了让关注它内容与信息的公众了解其内容,从而可以参与其事、行使其权。
此外,公告还应具备其存在真正社会意义和体现其基本社会理念的特性,即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别是其民主性,是公告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最重要的特性,也是其对公众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且也是可做为拆迁程序合法指导性的原则之一。
3、科学性:所谓科学性,主要是指公告的时间要科学合理,不但要反映公告的过程,更要反映出公告的结果,反映出公众的意愿。公告是事先的公告,不是事后的公告。公告的内容是初步的决定而非最终的决定。
4、民主性:所谓民主性,就是指公告的过程与发布结果,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是有公众参与和监督,其产生过程及发布效果也为公众所认可的。
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拆迁案件中所涉及公告问题会存在较多争议,与政府机关、拆迁人未真正理解并坚定执行公告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很大关系。产生这样的情况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很大关系。
二、我国关于拆迁公告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有拆迁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公告的规定,如饱受诟病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该拆迁许可证进行公告。《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等等,不在此赘述,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告的规章,即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圣运令第10号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该办法共出现公告十多次,但都只是说应当公告,但如何公告,公告期为多长,并未做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如上漏洞,导致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进行公告,或只是为公告而公告,并未告知被拆迁人相应公告信息。使得被拆迁人原本就为数不多的权利受到了更大限制。这显然是违背公告及有关规定公告的法律、法规的初衷的。
笔者建议:
鉴于公告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应当对公告方式做一个规范。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针对公告内容是否涉及到利害关系人重大,如果是对利害人有重大关系,如拆迁中的公告基本上都属于对利害人有重大关系,因此,公告方式,应当采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
但是圣运认为这是一种重要方式而已,但在实际中,也学会有信息虽然发布在报纸、电视、广播上,但这些的受众是否能够覆盖到那些被拆迁人或利害关系人,显然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媒体的选择应当本着是被拆迁人群最易选择的媒体为准,而这种信息在当地报纸发行局很容易获取,而电视媒体的收视率在当地也会有收视调查公司,其数据也很容易取得。
其次,对于最常使用的张贴公告的形式,笔者认为能够充分保证公告民主性、告示性应注意两点:第一点,注意张贴地点。张贴应是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最常接触到的地点,如超市、菜市场等常见地点。但也应考虑在银行、社区活动中心等这些与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生活关联性很强的地点进行张贴。第二点,应当请与公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是由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与拆迁人推选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并时时监督。
综上所述,对于公告这一关系到拆迁人重大实体权利的方式,从立法角度应当引起重视,从实践中也应将公告基本特性发挥到极致,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挤压,有利减少社会矛盾,避免出现因拆迁出现极端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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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公告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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