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及实现方式,本文讲述了保证人的担保期限以及保证人的免责问题。首先,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
本文讲述了保证人的担保期限以及保证人的免责问题。首先,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后,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保证人的担保期限该怎么计算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就能免责吗?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结语
这段话总结了保证人的担保期限以及保证人的免责问题。首先,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后,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应按照约定进行计算。而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且债权人未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法律分析: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特点:(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分析: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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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了解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及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