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安:依据新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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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福安:依据新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福建福安:依据新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 案件简介1994年,林某华未经批准擅自在农药厂隔壁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和办公楼。
福建福安:依据新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案件简介
1994年,林某华未经批准擅自在农药厂隔壁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和办公楼。市国土资源局对林某华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询问、现场勘测、集体讨论、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市国土局对林某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华不服,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自行撤销该行政复议。林某华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轻微违法,对林某华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遂判决确认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林某华不服,遂上诉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撤销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 被告答辩
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林某华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
三、 法院认为
林某华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与199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对林某华进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和2011年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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