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依据新法律对旧行为作出强制措施,法院:确认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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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铜陵:依据新法律对旧行为作出强制措施,法院:确认违法, 安徽铜陵:依据新法律对旧行为作出强制措施,法院:确认违法一、 案件简介钱某1、钱某2建造的房屋位于整治项目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钱某1
安徽铜陵:依据新法律对旧行为作出强制措施,法院:确认违法
一、 案件简介
钱某1、钱某2建造的房屋位于整治项目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钱某1和钱某2的房屋违法,遂对钱某1和钱某2作出了81号和82号两个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将案涉房屋自行拆除。钱某1和钱某2与区政府未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遂未将房屋进行拆除。区政府对钱某1和钱某2发出催告通知书,二人仍未将案涉房屋拆除,区政府对二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区政府对二人的房屋强制拆除。钱某1和钱某2认为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区政府的强制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区政府将钱某1和钱某2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遂确认了被诉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区政府对钱某1和钱某2进行赔偿。
二、 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称:区政府在对钱某1和钱某2 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已经对其作出了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政府应当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钱某1和钱某2于2006年建造案涉房屋,《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区政府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将钱某1和钱某2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案涉房屋是钱某1和钱某2的合法财产,区政府应当对二人的案涉房屋依法予以拆迁补偿。
四、 裁判结果
1、确认区政府及其部门将钱某1和钱某2房屋确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区政府对因拆除钱某1和钱某2的房屋给二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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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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